6。6 建筑声环境6 6.1,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6。6,2,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且满足以下要求,1,外墙 隔墙,门窗,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不宜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不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6 6,3、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1.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应安排合理.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2 宜采用同层排水或其他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6,6、4.宜根据声环境的不同要求对各类房间进行区域划分.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机房等噪声源空间宜集中布置、并远离工作、休息等有安静要求的房间、噪声源的位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 2,不应将水泵房等噪声源设于住宅的正下方或正上方。3.电梯机房及电梯井道应避免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紧邻 4。产生噪声的洗手间等辅助用房宜集中布置.上下层对齐,6,6 5、当受条件限制,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机房,换热站 管井等噪声源空间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紧邻时。应采取下列隔声减振措施.1,噪声源空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有安静要求的使用空间.2,噪声源空间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之间的墙体和楼板应做隔声处理。门窗应选用隔声门窗、3.噪声源空间的墙面及顶棚应做吸声处理,4.锅炉房,变压器室.制冷机房.空调机房,通风机房 发电机房 水泵房,电梯机房、电梯井道等噪声源房间内的设备均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6,6.6,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应进行专项声学设计,并宜采用优化空间形体,合理布置声反射板,吸声材料等措施满足相应功能要求,6,6,7,下列场所的顶棚 楼板,墙面和门窗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1。学校,医院,旅馆,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走廊及门厅等人员密集场所,2。车站.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 6.6.8,毗邻城市交通干道的建筑、应加强外墙,外窗.外门的隔声设计。住宅建筑的沿街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宜将走廊,卫生间等辅助用房设于毗邻干道一侧或可使用声屏障等设施阻隔交通噪声、6.6。9。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等对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有要求的房间可采用浮筑楼板、弹性面层、隔声吊顶。阻尼板等措施加强楼板撞击声隔声设计、浮筑楼板的隔声减振垫应沿墙体上翻且不应低于40mm,当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时,可结合地面供暖的保温层提高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6 6,10、当建筑采用轻型屋盖时.屋面宜采用铺设阻尼材料,设置吊顶等措施防止降雨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