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5,13。1 本条规定了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应能够传输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语音,数据、图像信息,移动卫星站应能迅速展开,用较短时间完成开通工作.5、13 2、本条规定了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传输速率的下限要求,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设计应立足于灭火救援实战 根据传输灭火救援指令。调度灭火救援力量和实现消防可视指挥的需求 合理确定业务速率 传输误码率等传输质量参数、并留有余量.5、13、4,本条规定了国家有关行政和技术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卫星站建设和使用法规 卫星通信系统技术标准是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设计,施工的基本依据,也是使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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