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5。13、1,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需求设置固定卫星站,移动、车载,便携,卫星站.建立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之间点对点通信。2,应能与地面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相结合、互为补充 3 应具有双向通信能力、能以透明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等传输 4。应提供以太网接口,IP、能与各种通信终端设备连接 传输符合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TCP,IP、的信息、5,数据通信速率应能满足业务需求。并具有动态的按需分配带宽功能,6.卫星站应具备电动捕星或快速自动捕星。程序引导.功能.7 移动卫星站架设和开通时间不应大于15min,5、13。2,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传输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语音传输速率不应小于8Kbit s 2、数据传输速率不应小于64Kbit.s.3、图像传输速率不应小于384Kbit、s,5、13。3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应采用Ku频段卫星转发器 5,13,4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建站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卫星通信设备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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