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5,13、1.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根据需求设置固定卫星站 移动 车载,便携,卫星站、建立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之间点对点通信、2,应能与地面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相结合 互为补充、3.应具有双向通信能力,能以透明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等传输、4,应提供以太网接口 IP 能与各种通信终端设备连接、传输符合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TCP、IP,的信息,5.数据通信速率应能满足业务需求 并具有动态的按需分配带宽功能 6 卫星站应具备电动捕星或快速自动捕星、程序引导 功能 7,移动卫星站架设和开通时间不应大于15min,5,13.2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传输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语音传输速率不应小于8Kbit。s、2,数据传输速率不应小于64Kbit、s、3。图像传输速率不应小于384Kbit,s.5 13。3。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应采用Ku频段卫星转发器 5 13.4,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建站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星通信设备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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