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5。8,1,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对本规范第5,8、3条,第5、8、7条规定的信息进行录入。编辑 更新.2,能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存储.3.能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 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业务信息交互 共享、4、能在消防基础数据平台层面上与消防监督,部队管理.社会公众服务等业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交互.共享,5。能实现不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移植,转换,关联、整合、6.能根据应用需求对各类信息进行检索查询,统计分析。并能以图表方式展现。7、能根据应用需求对重要,敏感的信息实行关联。跟踪和预警、8 能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各类信息及其统计分析结果、9,能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10.具有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版本管理功能,5,8,2。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 信息交换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8 3。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信息应包括接收报警情况。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等、5 8,4,消防资源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实力、消防车辆状态、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消防水源。灭火剂,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灭火救援专家。战勤保障等信息.5.8。5、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危险化学品。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灭火救援技战术以及气象等信息.5,8 6.灭火救援行动类信息应包括各类灭火救援预案信息,力量调度和灭火救援行动情况等,5 8、7 灭火救援记录和统计类信息内容应包括接处警录音录时信息 灭火救援作战记录信息。灭火救援统计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