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5、8。1,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能对本规范第5 8、3条、第5。8。7条规定的信息进行录入、编辑。更新.2。能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存储 3、能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业务信息交互。共享,4.能在消防基础数据平台层面上与消防监督,部队管理,社会公众服务等业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交互 共享.5,能实现不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移植.转换。关联、整合,6,能根据应用需求对各类信息进行检索查询,统计分析 并能以图表方式展现 7.能根据应用需求对重要,敏感的信息实行关联.跟踪和预警 8,能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各类信息及其统计分析结果 9,能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10,具有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版本管理功能.5,8.2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 信息交换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8,3,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信息应包括接收报警情况.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等,5 8 4。消防资源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实力.消防车辆状态 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消防水源。灭火剂.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灭火救援专家.战勤保障等信息、5、8,5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危险化学品,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灭火救援技战术以及气象等信息。5,8,6,灭火救援行动类信息应包括各类灭火救援预案信息 力量调度和灭火救援行动情况等 5,8。7、灭火救援记录和统计类信息内容应包括接处警录音录时信息,灭火救援作战记录信息,灭火救援统计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