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5.8.1,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能对本规范第5。8 3条、第5 8.7条规定的信息进行录入.编辑.更新.2 能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存储.3.能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业务信息交互、共享.4,能在消防基础数据平台层面上与消防监督、部队管理、社会公众服务等业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交互,共享.5。能实现不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移植,转换。关联。整合.6,能根据应用需求对各类信息进行检索查询。统计分析 并能以图表方式展现 7,能根据应用需求对重要 敏感的信息实行关联。跟踪和预警.8。能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各类信息及其统计分析结果.9,能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10,具有用户管理、权限管理 版本管理功能 5,8,2,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信息交换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8,3,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信息应包括接收报警情况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等 5,8.4、消防资源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实力.消防车辆状态.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消防水源,灭火剂,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灭火救援专家.战勤保障等信息 5,8。5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危险化学品,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灭火救援技战术以及气象等信息 5。8,6.灭火救援行动类信息应包括各类灭火救援预案信息.力量调度和灭火救援行动情况等。5,8。7。灭火救援记录和统计类信息内容应包括接处警录音录时信息.灭火救援作战记录信息。灭火救援统计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