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5、8,1,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能对本规范第5,8,3条 第5。8,7条规定的信息进行录入、编辑。更新,2。能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存储 3.能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业务信息交互。共享。4.能在消防基础数据平台层面上与消防监督,部队管理 社会公众服务等业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交互,共享.5,能实现不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移植,转换、关联,整合。6,能根据应用需求对各类信息进行检索查询.统计分析,并能以图表方式展现、7,能根据应用需求对重要、敏感的信息实行关联。跟踪和预警.8、能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各类信息及其统计分析结果,9。能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10.具有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版本管理功能 5.8。2、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 信息交换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8,3,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信息应包括接收报警情况,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等,5.8。4,消防资源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实力,消防车辆状态.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消防水源,灭火剂。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灭火救援专家.战勤保障等信息 5,8、5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危险化学品,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 灭火救援技战术以及气象等信息,5、8,6、灭火救援行动类信息应包括各类灭火救援预案信息.力量调度和灭火救援行动情况等,5、8 7。灭火救援记录和统计类信息内容应包括接处警录音录时信息。灭火救援作战记录信息.灭火救援统计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