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5。8,1,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对本规范第5 8 3条,第5。8、7条规定的信息进行录入 编辑,更新。2、能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存储、3 能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 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业务信息交互 共享、4、能在消防基础数据平台层面上与消防监督.部队管理.社会公众服务等业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交互,共享、5,能实现不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移植、转换 关联,整合,6.能根据应用需求对各类信息进行检索查询.统计分析.并能以图表方式展现,7、能根据应用需求对重要.敏感的信息实行关联。跟踪和预警,8。能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各类信息及其统计分析结果.9.能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10、具有用户管理 权限管理,版本管理功能,5。8、2,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信息交换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8.3。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信息应包括接收报警情况.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等,5。8,4,消防资源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实力 消防车辆状态.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消防水源。灭火剂,灭火救援有关单位 灭火救援专家。战勤保障等信息,5、8.5.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危险化学品,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灭火救援技战术以及气象等信息、5、8、6,灭火救援行动类信息应包括各类灭火救援预案信息,力量调度和灭火救援行动情况等 5,8,7。灭火救援记录和统计类信息内容应包括接处警录音录时信息 灭火救援作战记录信息、灭火救援统计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