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5 8 1、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 能对本规范第5。8、3条。第5.8、7条规定的信息进行录入.编辑、更新,2。能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存储 3。能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业务信息交互,共享、4.能在消防基础数据平台层面上与消防监督.部队管理.社会公众服务等业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交互.共享,5.能实现不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移植,转换、关联 整合 6,能根据应用需求对各类信息进行检索查询,统计分析.并能以图表方式展现 7。能根据应用需求对重要、敏感的信息实行关联、跟踪和预警。8、能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各类信息及其统计分析结果。9.能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10,具有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版本管理功能 5 8,2,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信息交换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8,3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信息应包括接收报警情况,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等。5。8。4。消防资源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实力 消防车辆状态。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消防水源,灭火剂。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灭火救援专家,战勤保障等信息,5、8。5,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危险化学品,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灭火救援技战术以及气象等信息 5,8,6,灭火救援行动类信息应包括各类灭火救援预案信息,力量调度和灭火救援行动情况等、5,8,7。灭火救援记录和统计类信息内容应包括接处警录音录时信息。灭火救援作战记录信息,灭火救援统计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