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5,6.1。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辆监控功能要求、其中第3款是要求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能根据实际需要按省,地.市等指挥层级实现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能检索显示指定火场区域内的全部消防车辆实时状态信息 能检索显示指定消防车辆的位置等实时状态信息、5,6。2,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灭火救援信息传输功能要求 消防车辆管理了系统除实现消防车辆监控功能外,可根据实际需要实现接收车载终端发送的待命,出动.到场。执勤 检修等车辆状态。传输有关灭火救援信息。5 6 3。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载终端功能要求、车载终端应能实现定位本车的位置 并将本车位置、运行 速度,行驶方向,等信息实时发送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能传送本车待命 出动 到场,执勤,检修等状态信息和底盘.上装等车辆参数信息以及视频监控信息等,接收 发送,语音播报有关灭火救援信息。查询显示常用目的地.重点目标以及水源分布等。应能利用地理信息等技术,实现消防车辆自主导航,5,6,4,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系统数据精度.响应时间应符合灭火救援调度指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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