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5,6.1。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辆监控功能要求,其中第3款是要求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能根据实际需要按省。地、市等指挥层级实现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能检索显示指定火场区域内的全部消防车辆实时状态信息。能检索显示指定消防车辆的位置等实时状态信息.5,6。2、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灭火救援信息传输功能要求,消防车辆管理了系统除实现消防车辆监控功能外,可根据实际需要实现接收车载终端发送的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车辆状态,传输有关灭火救援信息,5.6,3.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载终端功能要求,车载终端应能实现定位本车的位置 并将本车位置。运行 速度,行驶方向 等信息实时发送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能传送本车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状态信息和底盘、上装等车辆参数信息以及视频监控信息等。接收.发送.语音播报有关灭火救援信息.查询显示常用目的地、重点目标以及水源分布等、应能利用地理信息等技术 实现消防车辆自主导航,5.6。4,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系统数据精度、响应时间应符合灭火救援调度指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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