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5。6 1、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辆监控功能要求,其中第3款是要求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能根据实际需要按省、地。市等指挥层级实现消防车辆动态管理 能检索显示指定火场区域内的全部消防车辆实时状态信息,能检索显示指定消防车辆的位置等实时状态信息 5,6、2,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灭火救援信息传输功能要求。消防车辆管理了系统除实现消防车辆监控功能外。可根据实际需要实现接收车载终端发送的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车辆状态,传输有关灭火救援信息.5 6、3。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载终端功能要求 车载终端应能实现定位本车的位置、并将本车位置,运行 速度。行驶方向。等信息实时发送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能传送本车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状态信息和底盘。上装等车辆参数信息以及视频监控信息等、接收。发送,语音播报有关灭火救援信息,查询显示常用目的地 重点目标以及水源分布等 应能利用地理信息等技术,实现消防车辆自主导航。5,6,4。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系统数据精度。响应时间应符合灭火救援调度指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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