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5,6,1。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辆监控功能要求,其中第3款是要求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能根据实际需要按省、地、市等指挥层级实现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能检索显示指定火场区域内的全部消防车辆实时状态信息。能检索显示指定消防车辆的位置等实时状态信息 5 6、2.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灭火救援信息传输功能要求,消防车辆管理了系统除实现消防车辆监控功能外 可根据实际需要实现接收车载终端发送的待命,出动,到场 执勤,检修等车辆状态,传输有关灭火救援信息,5,6,3,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载终端功能要求,车载终端应能实现定位本车的位置.并将本车位置.运行,速度,行驶方向。等信息实时发送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能传送本车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状态信息和底盘,上装等车辆参数信息以及视频监控信息等,接收,发送、语音播报有关灭火救援信息.查询显示常用目的地,重点目标以及水源分布等.应能利用地理信息等技术、实现消防车辆自主导航 5、6。4,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基本性能要求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系统数据精度,响应时间应符合灭火救援调度指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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