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系统技术构成3,0 1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类型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按实现的主要功能划分,可分为公安部消防局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省、自治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公安部消防局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覆盖全国消防责任辖区。联通公安部消防局通信指挥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公安部消防局移动消防指挥中心及灭火救援有关单位、能与公安部指挥中心,公共安全应急机构的系统互联互通,具有全国调度指挥 现场指挥、指挥信息支持等功能、省,自治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覆监全省消防责任辖区、联通省 自治区。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辖区 地区 市.县、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省、自治区,移动消防指挥中心及灭火救援有关单位,能与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公共安全应急机构的系统互联互通 具有全省.自治区,调度指挥,现场指挥。指挥信息支持等功能。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覆盖全地区 州、盟、消防责任辖区 联通地区,州 盟,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辖区 市,县,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地区、州,盟,移动消防指挥中心及灭火救援有关单位,能与地区,州.盟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公共安全应急机构的系统互联互通。具有全地区,州 盟,调度指挥 现场指挥,指挥信息支持等功能,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覆盖全市.联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站,城市移动消防指挥中心及灭火救援有关单位,能与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公共安全应急机构的系统互联互通、具有受理责任辖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调度指挥.现场指挥。指挥信息支持等功能。3.0、2.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整体架构.便于清晰理解和总体把握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结构层次、子系统的功能定位和相互关系,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可由通信指挥业务 信息支撑、基础通信网络等三部分组成.共13个子系统。其中,对通信指挥业务提供信息支持的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消防指挥决策支持了系统,指挥信息管理于系统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和传输通信指挥业务信息的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与其他消防业务应用系统共用,为了适应灭火救援指挥的现实工作需要、公安部消防局、省,自治区.地区.州.盟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设置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子系统、负责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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