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5,9。1,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与火警受理子系统关联应用要求、在火警受理终端的地理信息窗口应能操作显示本条要求的全部内容.5。9.2,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与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和现场指挥子系统关联应用要求.在调度指挥终端和现场指挥终端的地理信息窗口应能操作显示本条要求的全部内容。5.9、3、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关联应用,显示现场消防车辆的实时位置和动态轨迹,可根据应用需要整合到火警受理终端、调度指挥终端和现场指挥终端的地理信息窗口显示,5 9、4,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关联应用,标绘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及趋势。灭火救援态势。临机灾害处置方案 灭火救援作战部署等.5。9.5,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关联应用、定位显示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实况图像,城市消防监控图像,消防站远程监控图像.消防车辆监控图像等的信息采集点分部信息、可根据应用需要整合到火警受理终端。调度指挥终端和现场指挥终端的地理信息窗口显示 实现图像信息与警情联动,5.9、6。本条规定了地理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消防地理信息是建立在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之上的消防专业应用系统.国家有关地理信息技术标准是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设计的基本依据,也是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5,9、7 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组成结构要求、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图及其属性数据由各行业通用的基础地理信息.警用公共地理信息和消防专业地理信息构成 5,9,8,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使用的地图数据比例要求,在全国范围统一地图数据比例 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的消防地理信息平台、并基于该平台实现全国消防情报信息管理,跨区域调度指挥等应用 5,9。9。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图数据显示控制功能要求.1,4。这4款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按不同的使用需求选择显示有关的消防地理信息地图数据.5 8,这4款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具有的放大,缩小,平移,漫游。注记符号和文字。自动切换图层.支持影像图叠加等显示控制功能.5,9,10,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址匹配分析与定位功能要求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根据不同查询条件在电子地图上进行精确或模糊定位。5。9、11.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量测分析功能要求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具有距离或面积测量.地理目标周边分析.行车路径分析等功能,5 9。12、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制图输出功能要求.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对多种数据格式地图数据文件进行导入以及导出、根据需要完成各种专题图的制作和输出,Web发布。电子数据拷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