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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内浮顶支柱9。4.1。内浮顶应设置固定的或可调节的浮顶支柱。当内浮顶处于最低支撑高度时。浮顶及其以下附件不得互相碰撞.当浮顶处于最大设计液位高度时 支柱不应与固定顶相碰撞 9,4 2.当内浮顶上无排液装置或其他防止储液聚集的措施时,内浮顶支柱应能支撑浮顶自重和0 6kPa均布附加荷载,9。4、3。支柱上端应采用密封结构.下端应盲死或开设排液口、9、4。4,与支柱相接触的罐底板处应设置厚度不小于5mm,直径不小于500mm的垫板。垫板周边与罐底板之间应采用连续角焊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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