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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1 4。1。2、1.4 1。4。3,4,1,7、4。1.8。4 1 9.1 4。2.8.4,3,5,4、4,1,1,4.4、4,7.4,5、2,4,6,4。3。4,6.7.5、2.1.5 2。5、1,5,2,9、10.1,4。3 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 2008.102号 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 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 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 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 王祥瑞,贾来全 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 刘光荣,何哈娜 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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