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 第4,1 1,1 4.1 2。1,4 1,4,3,4。1.7。4,1。8 4 1 9.1 4、2.8 4,3,5。4 4。1。1。4,4、4,7、4,5 2、4、6,4、3 4,6.7、5,2 1,5。2、5,1。5 2。9.10,1.4 3,10 1 5.10、2 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 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 楼东堡 刘强 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 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 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