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 4,1、4.3.4,1,7,4,1、8,4.1,9、1 4、2、8 4 3,5 4,4。1,1,4.4.4、7.4,5.2,4 6.4,3、4,6.7,5 2,1,5,2,5.1。5 2、9,10,1。4.3 10。1 5、10、2。17条.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 2008,102号 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 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 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 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 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