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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 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 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 1.1.4 1、2。1,4,1、4.3,4,1,7 4,1.8。4、1、9,1、4,2,8、4.3,5,4 4,1,1,4、4、4。7.4。5.2 4。6,4,3 4。6.7。5,2,1.5,2 5.1.5。2,9 10,1.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 楼东堡 刘强 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 陈霖新 倪照鹏 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 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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