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 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 1。4、1。2、1,4、1,4。3 4、1,7。4 1.8、4 1,9 1 4、2,8、4、3.5,4。4、1 1 4。4。4、7,4,5,2 4。6,4、3,4 6,7,5、2、1。5、2。5 1,5,2、9、10.1、4,3,10.1,5,10 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 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 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 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 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