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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 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 第4。1 1.1,4,1.2、1,4,1,4、3 4,1。7.4、1.8,4 1。9.1,4.2,8、4、3、5,4 4,1 1 4,4.4,7,4、5,2.4,6.4,3。4,6.7。5,2,1.5、2。5.1,5 2。9。10。1.4,3.10、1。5,10.2,17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 马琪伟。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 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 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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