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 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1,4,3。4,1,7 4、1,8。4。1。9 1。4、2 8,4,3,5、4.4、1 1,4。4,4,7、4,5,2、4,6,4,3 4,6,7、5。2 1、5.2、5 1,5 2,9。10.1。4、3.10、1。5 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 丁德平,卢军 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 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 黄磊。王祥瑞.贾来全 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 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