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1,4,1,2.1,4、1 4,3 4、1 7。4。1.8、4 1 9 1,4 2,8。4,3,5.4、4。1、1,4、4 4,7,4,5、2,4。6、4、3.4、6,7、5,2、1 5 2、5、1,5,2 9,10。1.4,3。10 1 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 倪照鹏。施振球 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 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