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 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 1,2,1,4 1。4,3.4 1.7,4,1。8、4。1 9。1,4.2,8,4、3、5,4。4,1.1 4 4,4,7.4,5。2 4,6.4,3,4。6 7,5、2.1,5,2,5。1,5。2,9。10.1。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 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 丁德平、卢军,钱俏鹂 楼东堡,刘强,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于冬 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 施振球 何晓平,黄磊 王祥瑞.贾来全 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