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 第4、1,1.1。4。1,2,1,4.1,4、3 4、1,7。4、1。8,4,1,9 1,4.2,8,4。3、5.4.4,1。1.4。4。4,7。4 5。2,4 6.4 3.4。6、7.5、2,1、5,2,5.1,5、2,9.10、1。4 3 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 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 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 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 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 陈霖新、倪照鹏 施振球。何晓平 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 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