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 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 1,1。1。4,1.2、1.4、1,4.3,4、1,7.4.1 8,4。1,9、1,4,2,8。4,3、5,4、4。1、1。4.4,4、7.4.5 2、4,6。4,3,4。6,7。5、2,1、5、2 5 1、5。2,9、10 1 4 3。10 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 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 诸葛立荣 张建忠,陈霖新 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 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