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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 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 第4。1 1、1,4、1,2,1 4、1 4。3、4.1、7,4 1 8.4.1,9.1 4、2,8。4,3,5.4.4,1.1,4.4、4,7、4,5 2。4。6 4,3。4,6 7 5 2,1、5。2,5,1、5,2,9。10,1。4 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 张建忠,陈霖新 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 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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