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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4.5。1,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应保证每个末端的设计流量。以及终端组件应用端允许的真空压力损失符合表4,5,1的规定,4 5、2、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4、5,3,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组在单一故障状态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2,机组的真空泵或风机宜为同一种类型,3.机组应设置备用真空泵或风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或风机故障时.机组其余部分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4。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4,5,4.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中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2.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的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连接,3,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进气口应设置阀门。4.5 5,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中风机的设计运行真空压力宜高于17。3kPa,且机组不应再用作其他用途 4、5。6、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 4条的规定.4。5。7,大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或风机.宜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4 5、8。引射式排放系统采用医疗空气驱动引射器时、其流量不得对本区域的其余设备正常使用医疗空气产生干扰.4,5 9。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应设置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4 5,10,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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