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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4。5。1.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应保证每个末端的设计流量.以及终端组件应用端允许的真空压力损失符合表4。5,1的规定,4,5 2,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4.5,3、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组在单一故障状态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 2、机组的真空泵或风机宜为同一种类型、3.机组应设置备用真空泵或风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或风机故障时、机组其余部分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4,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4、5.4。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中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2、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的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连接,3,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进气口应设置阀门 4、5。5.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中风机的设计运行真空压力宜高于17,3kPa 且机组不应再用作其他用途,4,5 6,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4,5,7、大于0 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或风机。宜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4、5。8。引射式排放系统采用医疗空气驱动引射器时、其流量不得对本区域的其余设备正常使用医疗空气产生干扰 4,5,9、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应设置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4.5。10。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 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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