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了做好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正确地反映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评价、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1.0 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要求。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1、0。4。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 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勘察区已进行工作的程度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1,0,5,供水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划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类 其划分原则宜符合表1、0,5中的规定,1。0,6,拟建供水水源地按需水量大小,可分为四级,特大型,需水量,15万m3 d,大型,5万m3.d,需水量 15万m3.d、中型,1万m3 d。需水量 5万m3、d、小型。需水量、1万m3.d1、0.7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划分为地下水普查。详查、勘探和开采四个阶段。不同勘察阶段工作的成果,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注。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不够、相关资料缺乏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可根据需要开展地下水调查工作。1。0.8。供水水文地质勘察阶段的任务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普查阶段,概略评价区域或需水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有无满足设计所需地下水水量可能性的资料.推断的可能富水地段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D级的精度要求,为设计前期的城镇规划,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或厂址选择提供依据、2.详查阶段,应在几个可能的富水地段基本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地下水资源、进行水源地方案比较、控制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C级精度的要求。为水源地初步设计提供依据、3 勘探阶段.查明拟建水源地范围的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提出合理开采方案.探明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B级精度的要求。为水源地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4,开采阶段,查明水源地扩大开采的可能性 或研究水量减少,水质恶化和不良环境工程地质现象等发生的原因。在开采动态或专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验证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A级精度的要求 为合理开采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为水源地的改、扩建设计提供依据。1,0 9 勘察阶段除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外.尚可根据需水量。现有资料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简化与合并,勘察阶段简化与合并后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其中高阶段精度的要求,1,0、10.当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现有资料较多、水源地已基本确定、少数管井能满足需水要求时 可直接打勘探开采井,对有使用价值的勘探孔、如不影响统一开采布局时、也可结合成井 1,0.11、在供水水文地质勘察的过程中 应加强对成熟的经验和有科学依据的新技术 新工艺和新方法的推广应用,以不断提高勘察工作的效率和水平。1.0。12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13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编写内容,符号及图例选用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