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了做好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正确地反映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评价.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1.0 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要求、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1、0,4,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勘察区已进行工作的程度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1,0.5、供水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划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类。其划分原则宜符合表1.0。5中的规定。1。0,6.拟建供水水源地按需水量大小、可分为四级,特大型。需水量,15万m3,d、大型、5万m3。d。需水量.15万m3.d.中型.1万m3,d.需水量。5万m3,d 小型。需水量,1万m3,d1 0、7,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划分为地下水普查 详查、勘探和开采四个阶段、不同勘察阶段工作的成果。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注.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不够.相关资料缺乏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可根据需要开展地下水调查工作。1.0 8,供水水文地质勘察阶段的任务和深度 应符合下列要求,1 普查阶段,概略评价区域或需水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有无满足设计所需地下水水量可能性的资料、推断的可能富水地段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D级的精度要求,为设计前期的城镇规划 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或厂址选择提供依据,2。详查阶段.应在几个可能的富水地段基本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地下水资源、进行水源地方案比较,控制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C级精度的要求。为水源地初步设计提供依据。3 勘探阶段。查明拟建水源地范围的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 提出合理开采方案。探明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B级精度的要求、为水源地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4、开采阶段,查明水源地扩大开采的可能性,或研究水量减少,水质恶化和不良环境工程地质现象等发生的原因、在开采动态或专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 验证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A级精度的要求、为合理开采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为水源地的改 扩建设计提供依据,1,0。9,勘察阶段除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外,尚可根据需水量。现有资料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简化与合并.勘察阶段简化与合并后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其中高阶段精度的要求 1,0.10,当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现有资料较多,水源地已基本确定 少数管井能满足需水要求时。可直接打勘探开采井,对有使用价值的勘探孔 如不影响统一开采布局时 也可结合成井.1,0 11,在供水水文地质勘察的过程中,应加强对成熟的经验和有科学依据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推广应用,以不断提高勘察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1、0、12,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1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编写内容,符号及图例选用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