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居住区4,5 1 居住区规划设计 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化工区总体布置,靠近城镇的居住区规划宜与城镇居住区现状及其规划结合、并应利用城镇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交通设施、4,5 2,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4,5、3。居住区应集中布置。宜与邻近企业协作组成集中的居住区、4。5.4。产生有害气体.烟。雾 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化工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等的有关规定.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严禁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 并应绿化.卫生防护用地.应利用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地,原有绿地。水塘。河,湖,山冈。4、5。5,居住区应布置在化工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以及高架污染源的上风向。4、5、6,居住区与工厂区宜布置在铁路的同一侧 当条件困难需要布置在两侧时 两区之间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处应设置护栏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立体交叉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15条的规定。4.5,7、当居住区一侧有铁路通过时,居住区至铁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4、5、8。居住区不应布置在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 一级工矿企业厂外道路的两侧 当居住区一侧有公,道,路通过时。居住区至公,道 路之间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4,5、8的规定.4 5 9,居住区大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 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11667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B7的有关规定 4.5。10,居住区宜布置在可能对土体。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工厂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地下水水流方向的上游.当化工区位于江河岸边时.其居住区宜布置在可能对江河造成污染的工厂及辅助生产设施的上游 4,5.11,110kV及以上电压的架空输电线路。不应穿越居住区.当在居住区一侧通过时 输电线路边导线至居住区街区建筑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和当地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