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5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6.环境保护、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规划,第七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 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八条、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 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 抗震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 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及人口规模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的位置 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 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提出各台地的场地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强制性内容。8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第十条。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建筑 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 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 7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8。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第十一条.政府引导住宅小区规划采取人车分流的方式组织小区的交通,第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项目所确定的地块技术经济指标及其相关规定经相关程序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的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