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二十二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居住区级以下的居住公共 服务 设施包括六类 1 教育设施 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体育设施,4,商业设施.5、社会管理服务设施.6,市政公用设施。以上六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表六,表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 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第二十四条.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应纳入专项规划统一编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及标准,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库、按表八的规定执行。其中商业建筑及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的15、其中地上停车位10.地下停车位5。作为公共停车位、且不得出售 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的用地面积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 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地下车库按每车位45,计算,摩托车按每车位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 计算、鼓励在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地面二层以上建设停车库。位、单独设置的停车场 停车库除外,并可按实际建设停车库建筑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鼓励 引导社区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独立。集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