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居住区级以下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六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体育设施、4 商业设施,5 社会管理服务设施。6、市政公用设施,以上六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表六、表七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 统筹安排,第二十四条。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 应纳入专项规划统一编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及标准、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库,按表八的规定执行、其中商业建筑及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的15 其中地上停车位10。地下停车位5 作为公共停车位。且不得出售、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的用地面积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 2。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 计算,地下车库按每车位45,计算,摩托车按每车位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鼓励在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地面二层以上建设停车库。位,单独设置的停车场.停车库除外.并可按实际建设停车库建筑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 鼓励、引导社区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独立、集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