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二十二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居住区级以下的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包括六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 3、文化体育设施.4.商业设施,5。社会管理服务设施.6,市政公用设施,以上六项居住公共 服务 设施按表六,表七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第二十四条,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应纳入专项规划统一编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及标准,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库.按表八的规定执行.其中商业建筑及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的15,其中地上停车位10。地下停车位5。作为公共停车位,且不得出售,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 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地下车库按每车位45、计算.摩托车按每车位5 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鼓励在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地面二层以上建设停车库.位。单独设置的停车场。停车库除外,并可按实际建设停车库建筑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鼓励,引导社区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独立,集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