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居住区级以下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六类、1 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体育设施,4、商业设施 5、社会管理服务设施,6,市政公用设施.以上六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表六、表七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第二十四条,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 应纳入专项规划统一编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及标准,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库、按表八的规定执行 其中商业建筑及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的15,其中地上停车位10.地下停车位5、作为公共停车位,且不得出售,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 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地下车库按每车位45,计算。摩托车按每车位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鼓励在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地面二层以上建设停车库、位,单独设置的停车场、停车库除外.并可按实际建设停车库建筑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鼓励 引导社区用房,社区服务用房 幼儿园,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独立,集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