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二十二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居住区级以下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六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体育设施 4、商业设施 5,社会管理服务设施 6 市政公用设施,以上六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表六.表七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第二十四条,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应纳入专项规划统一编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及标准。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库,按表八的规定执行,其中商业建筑及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的15。其中地上停车位10、地下停车位5。作为公共停车位,且不得出售、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地下车库按每车位45。计算.摩托车按每车位5.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鼓励在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地面二层以上建设停车库 位,单独设置的停车场、停车库除外.并可按实际建设停车库建筑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鼓励.引导社区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独立,集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