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二十二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居住区级以下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六类、1。教育设施 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体育设施 4。商业设施 5,社会管理服务设施。6。市政公用设施,以上六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表六,表七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 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 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 应纳入专项规划统一编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及标准.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库,按表八的规定执行,其中商业建筑及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的15、其中地上停车位10、地下停车位5、作为公共停车位、且不得出售、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 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地下车库按每车位45、计算,摩托车按每车位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 8 计算,鼓励在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地面二层以上建设停车库 位,单独设置的停车场.停车库除外。并可按实际建设停车库建筑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鼓励。引导社区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 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独立。集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