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服务 设施配置第二十二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居住区级以下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六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体育设施,4、商业设施.5.社会管理服务设施.6。市政公用设施 以上六项居住公共.服务 设施按表六,表七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市级 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第二十四条.老年人社会福利院 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应纳入专项规划统一编制 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及标准,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库.按表八的规定执行,其中商业建筑及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的15,其中地上停车位10 地下停车位5 作为公共停车位 且不得出售。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地下车库按每车位45,计算、摩托车按每车位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鼓励在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地面二层以上建设停车库.位,单独设置的停车场,停车库除外,并可按实际建设停车库建筑面积的1 2计算容积率 鼓励、引导社区用房 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独立,集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