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居住区级以下的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包括六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文化体育设施,4.商业设施、5、社会管理服务设施、6 市政公用设施。以上六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表六.表七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 统筹安排。第二十四条。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应纳入专项规划统一编制 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及标准 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库 按表八的规定执行,其中商业建筑及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的15。其中地上停车位10,地下停车位5,作为公共停车位、且不得出售,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 2 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 计算 地下车库按每车位45。计算.摩托车按每车位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 计算,鼓励在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地面二层以上建设停车库、位、单独设置的停车场,停车库除外。并可按实际建设停车库建筑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鼓励 引导社区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独立,集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