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市政工程管理第六十七条.城市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三级,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 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六十八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十一的要求。表十一。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表道路级别.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设计行车速度,km h.80 6060,4040。3030 20、第六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 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第七十条,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第七十一条.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第七十二条。在立交道路口 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第七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路口渠化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第七十四条,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40,50米、次干路25,30米,支路15 20米 第七十五条、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一般不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第七十六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 3.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4 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第七十七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第七十八条、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市区公交停靠站间距一般按300,500米控制、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的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停靠站。有条件时应尽量与对外客运站 场、相结合。3 立交道口 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严禁设置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4,主干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在交叉口下游采用港湾式,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能满足公交车辆同时停靠的需求,并不应少于两个公交车停车位,第七十九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角应大于45 2、干路与铁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交。3、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 道路线形应为直线,且直线段长度从最外侧钢轨外缘起不应小于30米,4。道路平面交叉口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米.第八十条,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项目宜只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出入口.消防专用道除外,但消防专用道不得破人行道路缘石,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 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相邻建筑应尽可能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2、城市主干路上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3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100米。3,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 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 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米,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起,第八十一条,新建,改建学校 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出入口与道路之间应设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第八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停车场 库、的选址应符合龙岩中心城市停车场规划要求,2。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道上,则应设辅道右转后与主干路相连,3,室外公共停车场绿地率不应小于20、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5米的绿化隔离带.与其它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5米的绿化隔离带,停车场内应按停车方式和间距种植高大乔木,停车场地面宜选择网格式绿化铺地、4、独立建设室内公共停车库时.绿地率不得小于20.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5.当室内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的建筑合建时 该建筑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2。出入口至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出入口至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要求 3。50 1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必须采用双车道、10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 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第八十四条.城市道路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2,道路绿化与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管线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既要保证树木有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又要保证市政公用设施与地下管线有合理的位置,第八十五条 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满足行人活动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2、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要求、3 人行天桥净宽不宜小于3、5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5米,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集散区,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4。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不得大于160米、商业步行区和大型超市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 商业步行区和大型超市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库、其至商业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第八十六条,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设置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1,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2 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3,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4。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间超过15min时。第八十七条,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单位出入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隧道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2。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用地条件特别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机取代轮椅坡道,3。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 桥梁、隧道 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连续的盲道,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公交停靠站及须改变行进方向的位置均应设提示盲道 第八十八条,在商业繁华地区 大型超市,会展中心 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建筑附近。应设置公交车辆,出租汽车候车专用场,道.和社会车辆停车场,第八十九条 城市人行道上的各种地面设施,如 消火栓,电话亭、广告灯箱等.必须统筹安排。不得影响步行交通和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第九十条,城市用地竖向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满足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要求、2。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和广场的技术要求。3,满足城市地面排水及防洪.防潮与排涝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 宜规划为平坡式.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台地的高度宜为1 5、3。0米 第九十二条。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米时 应在挡土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坡顶加设防护设施.第九十三条.在建.构 筑物密集、用地紧张或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地应采用挡土墙防护.在人流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的地带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第九十四条。挡土墙高度宜为1、5,3。0米.超过6、0米时宜采用退台处理 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米 退台高度以1。5米左右为宜 第九十五条。城市用地竖向设计应有明确的景观设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留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物,保持和维护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价值的自然风景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点,区段和设施。保护和强化有特色的,自然的和规划的边界线 2,城市用地作分台处理时 挡土墙 护坡的尺度和线形应与环境协调.尽量少采用挡土墙、城市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地形复杂地带的挡土墙 护坡 梯道等室外设施较多时 其形式和尺度应有韵律感。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米、生活生产区内挡土墙高于2.0米时。宜进行绿化遮蔽或艺术化处理 3,城市滨水地区的竖向设计应规划和利用好近水空间、第九十六条。地块竖向设计不得造成邻近山体的破坏 也不得引起邻近地块和建,构、筑物的安全事故。第九十七条、地块的设计高程应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的高程高0、2米以上,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 2.有内涝威胁的地块应配套建设防洪排涝设施.第九十八条 设防洪堤时的堤顶高程和不设防洪堤时的用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防洪标准和国家现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确定 第九十九条,广场的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3、最大坡度不得超过3,第一百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及消防要求。2.位于建筑北侧的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建筑控制间距的一半,第一百零一条,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的新建或改造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新建或改建的城市道路至少五年内不得破路埋管,第一百零二条,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必须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并应与道路绿化和地面杆线相互协调,合理配置城市地下地面空间资源。各种工程管线的井盖应与所在位置的地面铺装相协调.第一百零三条、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埋设位置应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 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埋设有困难时。可将雨、污水管道等埋设在机动车道下.但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快车道下不应埋设工程管线。第一百零四条 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敷设位置应相对固定。其主干管应布置在分支管多的一侧 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也不应从一个管位转到另一个管位、第一百零五条。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管,给水配水管 燃气输气管、给水输水管,污水排水管,雨水排水管.第一百零六条,当电力,电信,燃气管线只在道路一侧布置时,电力管线宜布置在东,北侧.电信 燃气管线宜布置在西。南侧,第一百零七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布置给水管。超过4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布置给水管,燃气管和污水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分别布置各种管线,第一百零八条、当某些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交叉口或路段每隔150、200米预埋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以减少用户接线造成的破路。第一百零九条.在城市道路下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沟敷设 尽量减少城市地下空间的占用.各种电信管线。有线电视管线和各种数字传输线路均应统一安排.同沟敷设。检修井可以错开布置 第一百一十条,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十二的规定、当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适当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第一百一十一条.各种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但车行道下的10KV及以上直埋电力电缆和塑料管道的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0米。第一百一十二条,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 电力管线,电信.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 污水管线,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十四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工程管线在竖向位置上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2,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3.新建管线让已有管线,4,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