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 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低偿面高程为350米。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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