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 5倍,即H,1。5 W.S,第五十一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 按较宽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五十二条 在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停车等方面的要求下,在城市适当的地方建设高层建筑、在土地公开出让之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款且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建筑高度及层数。1 不提高容积率。2,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3,满足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增加停车位,4.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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