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 5倍,即H。1 5。W,S、第五十一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按较宽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五十二条 在满足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停车等方面的要求下 在城市适当的地方建设高层建筑。在土地公开出让之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款且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建筑高度及层数,1 不提高容积率.2。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3,满足公共,服务 设施配置要求、增加停车位,4,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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