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第五十一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按较宽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五十二条.在满足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停车等方面的要求下、在城市适当的地方建设高层建筑、在土地公开出让之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款且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建筑高度及层数,1、不提高容积率。2 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3、满足公共 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增加停车位,4.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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