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第五十一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按较宽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五十二条。在满足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停车等方面的要求下,在城市适当的地方建设高层建筑 在土地公开出让之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款且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建筑高度及层数.1、不提高容积率。2,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3、满足公共,服务 设施配置要求,增加停车位、4,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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