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间距第二十六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 卫生 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和第十条第3款、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的规定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55米、对单个建筑项目用地北侧部分的建筑,原则上多层的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面长度不应超过45米,且其总高度超过21米时 该建筑两端山墙与其周边建筑的山墙间距应随之相应有比例的合理增大,以满足该项目北侧相邻用地的通风采光要求、第二十八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包括两建筑物夹角 30度,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的,含45度.下同 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3倍 且最小间距不低于9米,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 03倍。且最小间距不低于9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60度.两建筑夹角 90度.1、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6倍 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 8倍、2。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5米 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的间距,指30度,两建筑夹角.60度、在旧区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 7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 9倍,四.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山墙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山墙有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增加2米以上 若山墙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山墙间距,五,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 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的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第二十九条.与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旧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第三十条.在符合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与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第三十一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 4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5米.2、东西向的,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35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 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5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小于13米。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第三十二条,文,教 卫建筑之间的间距 其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 提高20 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可按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三十四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控制.二、文.教,卫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东西侧 含山墙,的、其间距按第三十二条控制。三、非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及东西两侧的,按第三十三条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