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十三条,龙岩中心城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7类 小类73类、第十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一的规定、第十五条。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其他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参照本表,对于城市土地公开出让和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 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及。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执行。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河道和水利工程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半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他地面建 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未移交公共用地的项目.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建设项目相关审批。建设手续,其建筑密度 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扣除公共用地部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