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村庄建设规划第八十条.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建设的指导,对村.居.民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以通过资金扶持。开发强度奖励等方式给予鼓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村民住宅的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技术规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免费向村.居,民提供具有潮汕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八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核发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据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的位置 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第八十二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在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的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村民住宅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第八十三条。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第八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