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第七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临时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的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 依法按期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的,发还保证金 逾期不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的,保证金不予发还、用于强制拆除.临时建设自行拆除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对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 允许建设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以及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自行失效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二年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过延长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二年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一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取得延期批准的 二 违法使用临时用地或者利用临时用地从事违法行为的。三、因实施城乡规划,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等城乡建设的需要的,四,因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对临时建筑的用途 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 高度以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自行失效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并应当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二年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过延长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二年的延长期。并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 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第七十七条、临时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超过两层且高度不得超过十米 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二,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三.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四,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以及转让,抵押、交换 赠与、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设施并清理现场 恢复土地原状,不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回土地,一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的,二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取得延期批准的。三 不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四 违法使用临时建筑或者利用临时建筑从事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压占道路红线 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二 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 四,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五,妨碍城镇交通安全的、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