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十六条、制订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出让以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 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 绿地率、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属于依法需要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的居住用地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规划技术规范.提出或者修改规划条件进行公示.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一。因国家,省或者特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三,小于二公顷的政府储备土地,四,建设项目的用地小于二公顷、且建设项目周边片区已经建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需要的、五.仅涉及修改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等内容的,六,修改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的,或者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它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第五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附图。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及附图的地块 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及附图,第五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五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红线图等配套文件 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文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依法转让或者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裁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转让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依法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分割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原规划条件或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责任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后 当事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五条。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利用已取得使用权但没有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调整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原规划条件所依据的城乡规划 确需突破原规划条件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的 应当先修改原规划条件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后方可批准调整,因调整规划条件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出租、抵押期间,承租人和抵押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确需变更的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第五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有效期内建设用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延长期。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延长期逾期建设用地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