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八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 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第八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中的职责。建立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效能.第八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应当自核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发证件情况和有关图件,资料等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证、档案.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 应当及时,无偿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涉及城乡规划管理的信息资料。第八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查处情况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布、第九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居 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其管理区域内有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中,发现违反城乡规划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测绘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九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举报 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 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第九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三.根据需要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了解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进行现场勘测或者采集音像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九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的依法查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