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第一百零六条。本条例对城乡规划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为,一、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是指 在不改变规划期限。不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以及不变更规划区范围。规划强制性内容.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防灾减灾等内容的前提下,对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二.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土地用途用地性质,容积率、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进行修改,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支路红线,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地下空间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进行修改 四、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涉及本款第 二.项和第.三。项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测算的年度建筑造价指标执行,本条例中涉及数字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第一百零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配套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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