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对城乡规划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为。一 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在不改变规划期限。不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 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以及不变更规划区范围、规划强制性内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防灾减灾等内容的前提下,对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二。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土地用途用地性质 容积率.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教育、文化 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进行修改.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支路红线,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地下空间利用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进行修改,四,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涉及本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测算的年度建筑造价指标执行,本条例中涉及数字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第一百零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配套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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