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一百零六条、本条例对城乡规划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 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在不改变规划期限 不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 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 以及不变更规划区范围.规划强制性内容,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的前提下.对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二 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土地用途用地性质、容积率.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绿线 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教育 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进行修改,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支路红线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地下空间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进行修改,四 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涉及本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测算的年度建筑造价指标执行 本条例中涉及数字的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一百零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配套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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