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一百零六条.本条例对城乡规划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为,一 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在不改变规划期限。不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以及不变更规划区范围.规划强制性内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的前提下.对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二,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土地用途用地性质.容积率,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进行修改。三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支路红线.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地下空间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进行修改,四,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涉及本款第.二,项和第 三,项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 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测算的年度建筑造价指标执行。本条例中涉及数字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一百零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配套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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