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对城乡规划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为、一、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在不改变规划期限、不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以及不变更规划区范围 规划强制性内容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的前提下.对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二,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土地用途用地性质 容积率,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教育 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进行修改.三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支路红线.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地下空间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进行修改.四.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涉及本款第,二,项和第,三 项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测算的年度建筑造价指标执行 本条例中涉及数字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第一百零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配套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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