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 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 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第四条,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一 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 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 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 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 施工机具。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八、安全教育培训,九。安全标志 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 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十二、消防器材设施、十三。应急救援器材。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 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及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 专款专用。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措施费,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帐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 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 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第十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审批支付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