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建筑立面及环境规划管理规定第11,1条、建筑造型,立面设计和外装饰色彩应符合城市规划。区位环境.市容景观和安全要求、力求协调统一、新颖美观.确保安全,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筑物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雨棚 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和外墙上设置的空调室外机搁板以及广告位等。必须结合建筑立面与主体同步统一设计和设置。二.屋面雨水、空调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与各类管线和计量表一并进行装饰或隐蔽处理以达到统一美观效果,三.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居住建筑不应设置开敞式阳台或走廊.四,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各类建筑不应设置封闭式卷帘门。五、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面积的40,第11.2条,底层或裙房作经营性或办公类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路设置。底层为住宅 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第11,3条、临街建筑的外装饰材料和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外装应使用环保型材料。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和劣质面砖、涂料等。建筑外装饰施工前,应将选材或做出的样板报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第11 4条 城市街区和居住用地.非工业生产的单位用地周边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应采用绿篱。花坛,池,栅拦 透空围墙等作为分界。其中、栅拦,透空围墙高度不超过2米 通透的绿视率大于70 城市街道两侧。商业街区等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原则上不允许修建各类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围墙的。经过批准。可以修建绿篱式.透空式围墙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上述区域外非临城市道路的围墙。提倡采用绿篱,透空围墙等。有保密,保卫,生产防护等要求需要修建实体围墙的 应经过批准,并在围墙外侧修砌宽度0.3米以上。高度0,4米的绿化种植槽进行垂直和平面绿化,第11。5条、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和多层非坡屋顶建筑均应作屋顶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面面积的50,屋顶绿化配景性亭。廊等不带围护结构的建,构。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建设,其形式。体量以规划审定方案为准,投影面积不大于屋面面积10、第11,6条.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变,配,电房.供水和燃气调压装置,管线交换间、锅炉房,餐饮业或食堂厨房 烟囱.堆场 污水处理池、化粪池等各类附属设施不得临主次干道和城市商业街道布置,第11.7条。建筑用途涉及餐饮.洗浴,娱乐等使用功能的.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规定统一设计和实施防治油烟 噪声等环保设施.第11,8条.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时。应附建设用地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应效果图。并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类,块、绿地的范围、界限。内外距离和面积等、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 纳入建设项目实施的规划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