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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建筑立面及环境规划管理规定第11、1条。建筑造型,立面设计和外装饰色彩应符合城市规划、区位环境、市容景观和安全要求、力求协调统一、新颖美观 确保安全,并遵守以下规定,一 建筑物上的电梯机房、水箱 雨棚 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和外墙上设置的空调室外机搁板以及广告位等 必须结合建筑立面与主体同步统一设计和设置,二 屋面雨水,空调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与各类管线和计量表一并进行装饰或隐蔽处理以达到统一美观效果。三.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居住建筑不应设置开敞式阳台或走廊 四、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各类建筑不应设置封闭式卷帘门,五.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面积的40.第11,2条、底层或裙房作经营性或办公类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路设置 底层为住宅,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 其搁板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第11。3条、临街建筑的外装饰材料和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外装应使用环保型材料.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和劣质面砖、涂料等。建筑外装饰施工前 应将选材或做出的样板报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第11、4条 城市街区和居住用地。非工业生产的单位用地周边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应采用绿篱,花坛 池。栅拦.透空围墙等作为分界。其中、栅拦,透空围墙高度不超过2米、通透的绿视率大于70 城市街道两侧,商业街区等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原则上不允许修建各类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围墙的。经过批准。可以修建绿篱式 透空式围墙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上述区域外非临城市道路的围墙。提倡采用绿篱.透空围墙等 有保密,保卫。生产防护等要求需要修建实体围墙的、应经过批准,并在围墙外侧修砌宽度0,3米以上。高度0、4米的绿化种植槽进行垂直和平面绿化,第11。5条,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和多层非坡屋顶建筑均应作屋顶绿化设计 其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面面积的50,屋顶绿化配景性亭,廊等不带围护结构的建、构 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建设 其形式。体量以规划审定方案为准。投影面积不大于屋面面积10,第11,6条,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变 配,电房。供水和燃气调压装置,管线交换间,锅炉房.餐饮业或食堂厨房 烟囱 堆场.污水处理池,化粪池等各类附属设施不得临主次干道和城市商业街道布置。第11 7条,建筑用途涉及餐饮、洗浴、娱乐等使用功能的、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规定统一设计和实施防治油烟 噪声等环保设施。第11.8条,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时,应附建设用地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应效果图。并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类,块,绿地的范围.界限 内外距离和面积等,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纳入建设项目实施的规划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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