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建筑立面及环境规划管理规定第11,1条,建筑造型,立面设计和外装饰色彩应符合城市规划,区位环境,市容景观和安全要求、力求协调统一。新颖美观、确保安全.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筑物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雨棚。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和外墙上设置的空调室外机搁板以及广告位等。必须结合建筑立面与主体同步统一设计和设置 二。屋面雨水,空调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 与各类管线和计量表一并进行装饰或隐蔽处理以达到统一美观效果,三、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居住建筑不应设置开敞式阳台或走廊。四.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各类建筑不应设置封闭式卷帘门 五,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面积的40、第11 2条.底层或裙房作经营性或办公类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路设置、底层为住宅。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 其搁板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第11,3条.临街建筑的外装饰材料和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外装应使用环保型材料 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和劣质面砖.涂料等。建筑外装饰施工前、应将选材或做出的样板报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第11。4条。城市街区和居住用地.非工业生产的单位用地周边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应采用绿篱,花坛 池。栅拦,透空围墙等作为分界 其中.栅拦、透空围墙高度不超过2米。通透的绿视率大于70、城市街道两侧 商业街区等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原则上不允许修建各类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围墙的。经过批准、可以修建绿篱式、透空式围墙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上述区域外非临城市道路的围墙 提倡采用绿篱.透空围墙等,有保密,保卫,生产防护等要求需要修建实体围墙的。应经过批准.并在围墙外侧修砌宽度0 3米以上。高度0、4米的绿化种植槽进行垂直和平面绿化.第11、5条,建筑层数低于12层 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和多层非坡屋顶建筑均应作屋顶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面面积的50.屋顶绿化配景性亭,廊等不带围护结构的建,构.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建设.其形式,体量以规划审定方案为准。投影面积不大于屋面面积10,第11。6条,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变,配。电房.供水和燃气调压装置,管线交换间.锅炉房。餐饮业或食堂厨房.烟囱,堆场,污水处理池,化粪池等各类附属设施不得临主次干道和城市商业街道布置、第11,7条,建筑用途涉及餐饮.洗浴,娱乐等使用功能的。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规定统一设计和实施防治油烟。噪声等环保设施。第11,8条,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时,应附建设用地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应效果图 并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类 块.绿地的范围 界限 内外距离和面积等。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纳入建设项目实施的规划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