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建筑立面及环境规划管理规定第11,1条.建筑造型.立面设计和外装饰色彩应符合城市规划、区位环境 市容景观和安全要求 力求协调统一、新颖美观、确保安全。并遵守以下规定,一 建筑物上的电梯机房。水箱 雨棚 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和外墙上设置的空调室外机搁板以及广告位等、必须结合建筑立面与主体同步统一设计和设置.二,屋面雨水 空调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与各类管线和计量表一并进行装饰或隐蔽处理以达到统一美观效果.三、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居住建筑不应设置开敞式阳台或走廊.四,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各类建筑不应设置封闭式卷帘门.五,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面积的40,第11,2条.底层或裙房作经营性或办公类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路设置 底层为住宅,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 其搁板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第11,3条 临街建筑的外装饰材料和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外装应使用环保型材料.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和劣质面砖 涂料等。建筑外装饰施工前,应将选材或做出的样板报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第11 4条.城市街区和居住用地,非工业生产的单位用地周边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应采用绿篱 花坛,池。栅拦,透空围墙等作为分界.其中、栅拦.透空围墙高度不超过2米,通透的绿视率大于70、城市街道两侧,商业街区等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原则上不允许修建各类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围墙的 经过批准,可以修建绿篱式,透空式围墙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上述区域外非临城市道路的围墙,提倡采用绿篱.透空围墙等,有保密,保卫、生产防护等要求需要修建实体围墙的 应经过批准、并在围墙外侧修砌宽度0 3米以上.高度0,4米的绿化种植槽进行垂直和平面绿化。第11.5条,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和多层非坡屋顶建筑均应作屋顶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面面积的50 屋顶绿化配景性亭 廊等不带围护结构的建.构.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建设,其形式、体量以规划审定方案为准、投影面积不大于屋面面积10 第11,6条、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变。配。电房 供水和燃气调压装置.管线交换间 锅炉房 餐饮业或食堂厨房 烟囱,堆场 污水处理池、化粪池等各类附属设施不得临主次干道和城市商业街道布置。第11.7条 建筑用途涉及餐饮、洗浴 娱乐等使用功能的,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规定统一设计和实施防治油烟。噪声等环保设施.第11,8条,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时 应附建设用地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应效果图 并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类。块.绿地的范围。界限、内外距离和面积等。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纳入建设项目实施的规划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