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建筑立面及环境规划管理规定第11,1条、建筑造型,立面设计和外装饰色彩应符合城市规划,区位环境、市容景观和安全要求、力求协调统一。新颖美观,确保安全。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筑物上的电梯机房、水箱 雨棚,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和外墙上设置的空调室外机搁板以及广告位等、必须结合建筑立面与主体同步统一设计和设置、二,屋面雨水.空调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与各类管线和计量表一并进行装饰或隐蔽处理以达到统一美观效果,三 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居住建筑不应设置开敞式阳台或走廊,四、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各类建筑不应设置封闭式卷帘门、五,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面积的40.第11、2条、底层或裙房作经营性或办公类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路设置 底层为住宅、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11、3条 临街建筑的外装饰材料和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外装应使用环保型材料,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和劣质面砖,涂料等 建筑外装饰施工前、应将选材或做出的样板报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11、4条,城市街区和居住用地,非工业生产的单位用地周边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应采用绿篱、花坛 池,栅拦.透空围墙等作为分界,其中。栅拦,透空围墙高度不超过2米 通透的绿视率大于70 城市街道两侧,商业街区等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原则上不允许修建各类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围墙的。经过批准,可以修建绿篱式.透空式围墙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上述区域外非临城市道路的围墙。提倡采用绿篱,透空围墙等。有保密,保卫,生产防护等要求需要修建实体围墙的。应经过批准 并在围墙外侧修砌宽度0.3米以上 高度0,4米的绿化种植槽进行垂直和平面绿化,第11。5条,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和多层非坡屋顶建筑均应作屋顶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面面积的50。屋顶绿化配景性亭,廊等不带围护结构的建,构 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建设、其形式 体量以规划审定方案为准,投影面积不大于屋面面积10、第11、6条。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变 配 电房 供水和燃气调压装置,管线交换间,锅炉房。餐饮业或食堂厨房 烟囱。堆场.污水处理池、化粪池等各类附属设施不得临主次干道和城市商业街道布置,第11。7条.建筑用途涉及餐饮.洗浴,娱乐等使用功能的,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规定统一设计和实施防治油烟、噪声等环保设施.第11 8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时、应附建设用地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应效果图 并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类.块,绿地的范围,界限.内外距离和面积等,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纳入建设项目实施的规划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