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建筑立面及环境规划管理规定第11,1条 建筑造型 立面设计和外装饰色彩应符合城市规划。区位环境,市容景观和安全要求。力求协调统一.新颖美观.确保安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筑物上的电梯机房 水箱.雨棚。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和外墙上设置的空调室外机搁板以及广告位等 必须结合建筑立面与主体同步统一设计和设置,二。屋面雨水.空调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与各类管线和计量表一并进行装饰或隐蔽处理以达到统一美观效果。三,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居住建筑不应设置开敞式阳台或走廊、四,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各类建筑不应设置封闭式卷帘门,五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面积的40,第11.2条,底层或裙房作经营性或办公类用途时 空调室外机不得临路设置、底层为住宅。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 其搁板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第11、3条,临街建筑的外装饰材料和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 外装应使用环保型材料.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和劣质面砖。涂料等,建筑外装饰施工前.应将选材或做出的样板报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 方可施工。第11,4条、城市街区和居住用地。非工业生产的单位用地周边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应采用绿篱,花坛,池.栅拦,透空围墙等作为分界,其中,栅拦.透空围墙高度不超过2米,通透的绿视率大于70、城市街道两侧,商业街区等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原则上不允许修建各类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围墙的 经过批准.可以修建绿篱式,透空式围墙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上述区域外非临城市道路的围墙、提倡采用绿篱、透空围墙等 有保密 保卫、生产防护等要求需要修建实体围墙的,应经过批准、并在围墙外侧修砌宽度0。3米以上.高度0,4米的绿化种植槽进行垂直和平面绿化,第11.5条,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和多层非坡屋顶建筑均应作屋顶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面面积的50、屋顶绿化配景性亭.廊等不带围护结构的建,构。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建设,其形式,体量以规划审定方案为准,投影面积不大于屋面面积10。第11、6条,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变、配,电房.供水和燃气调压装置.管线交换间,锅炉房。餐饮业或食堂厨房,烟囱,堆场。污水处理池.化粪池等各类附属设施不得临主次干道和城市商业街道布置,第11 7条,建筑用途涉及餐饮。洗浴 娱乐等使用功能的,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规定统一设计和实施防治油烟。噪声等环保设施、第11、8条、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时,应附建设用地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应效果图 并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类,块,绿地的范围、界限.内外距离和面积等 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纳入建设项目实施的规划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