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规划控制第3,1条。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 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和用地状况和绿化条件等综合承载能力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以形成疏密有序.错落有致 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第3,2条、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3.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3 2、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和表3.3,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如地下建筑作为经营性用途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核定和确定,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应经专题论证后确定,表3,1、居住用地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地,段、用、地,性。质,建.筑 形。式 总建筑密度、绿地率,旧改区 二类住 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兼容的商业及其他,公共设施,20.30 25.兼容的商业及其他公共.设施,20 且.50 商住楼。40,15.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35.20,新建区.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兼容的公共.及其他商业设施 20。30 30,兼容的公共及其他商业.设施,20 且 50,商住楼、40、20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35.25。注 1,本表兼容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比,2。总建筑密度是指项目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表3、2。住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层数。N、新建区.建筑层数。旧改区。住宅密度。住宅容积率。住宅密度,住宅容积率,7、30.1.8,7。30,1。87,N,10 28、2、17.N,10.28,2 210、N、12 26 2.410,N 15、26 2,412、N。15。24.2.8、15,24,2,715、N,17,22 3。2 22。3。117 N.19、20,3 5、20。3.5.20.18,4,0,17.4、0,16 4,5、15、5。0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表3、3、非居住用地容量控制指标、用地性质、建、筑 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建筑、用、地.商业建筑,多,低层 50,2 0 15,高。层,40.5 0、20,办公建筑,多 低层、40.1.2且 1、8,25,高、层、35 5,0、30商业 办公.综合建筑.多。低层,45、2。0、20。高。层 40。5.0、25宾馆.酒店,多低层,40、2 0、25 高,层。35、5.0 30市 场,50.0。8且。2。0,1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学用地、30无控制要求,30小学用地 30幼儿园用地,35农贸市场 45.1、5.15.社会停车库。场,50,2,0,15、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 疗养院.40无控制要求、35大 中专学校用地。教学 办公.配套用房。35无控制要求、30工业品销售、维修。展厅 销售,维修.50、1,0且,2 0.25、物流用地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50 1。0且,3、0,20。仓储用地.仓库 管理用房,45,1.0且。2,5 20工业。用地.机械,装备制造 30、0.5,20,轻,工、0.8 盐.化工 0.6.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加工生产 配套用房,30 0.7.20,注.1、植草的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以计入绿地指标、2、工业建筑和普通仓储高度超过8米、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3。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指工业园区以外对农产品就地加工的项目、4。行政划拨用地上的行政办公 业务,科研 培训等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不应小于1、2 有特殊需要或规定的除外。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亦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6 工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面积的7。且不得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第3、3条.由政府组织和投资的公共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等,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可按以下要求控制。建筑层数10层至14层,建筑密度为25。至28、容积率不大于3,0 建筑层数15层至20层,建筑密度为20.至25 容积率不大于3.5。建筑层数21层至30层.建筑密度为17.至20、容积率不大于4.5.第3、4条、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 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规划管理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无控制要求、第3.5条.位于市中心商贸集中区域和城市规划允许不退界或少退界的建设用地 且建设用地内规划布局为一整体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所处的区位,建设性质和功能、周边环境容量和景观等情况.经论证后提出建筑容量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第3,6条,建筑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其容积率应在表3.1,表3,2 表3,3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按表3。4折减。表3.4,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建筑基地面积 A.折减率,1000,m2.151000,m2,A、5000,m2 105000 m2 A,10000、m2 5第3,7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 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 4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表3。5。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建,筑,类,别,旧改区,m2 新建区。m2。低、层,建。筑。8001500多.层 建 筑。15003000高。层,建、筑。30005000.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 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且该地段绿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亦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第3。8条、建设用地。居住用地除外、范围内.已满足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常年无偿开放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结合地形高差设置的上人屋面 的 可以在规定容积率基础上增加一定建筑面积作为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第3,8。1条,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 必须保证不提高建筑密度和符合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提供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并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第3,8、2条,开放空间设置条件和建设规定,一,开放空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至少有一边面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敞式设置.且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的连续长度不得小于开放空间周长25。二。满足无障碍设计规定,三,绿地,广场与城市道路或游人可达公共场所地面有高差的.其高差不大于3米,且设置连续,开放的空间或通道。四 符合消防.安全疏散 卫生 交通和城市景观等要求,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移交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并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使用性质和用途。第3,8。3条,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和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计算,一、有效面积计算公式,F,M、N、式中 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对公众开放空间的使用面积.N 有效系数,二,开放空间有效系数、N、表3。6,开放空间有效系数表开放空间形式 与道路或游人可达地面高差 m.有效系数,室,外,含下沉式广场和屋面 2.0,12,0,5、0,0、7、三。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见表3。7、表3,7、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表。核定建筑容积率、FAR,FAR,2,2,FAR、4,4,FAR.5、FAR,5,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01,52.02,5第3,9,条,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居住用地中,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配建农贸市场。且配建农贸市场为独立建筑.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不进入该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第3、10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 需要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进行完善配套和改善使用条件的改造 扩建 含加层、加阳台等,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对周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和相邻建筑不造成影响,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三。符合间距 绿化.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和建筑结构安全,四、配套设施能满足扩建后的需要 第3,11条。具有合法房产、土地权属证的居民自有住宅和其他用房、经市级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危房改造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房屋基地占地面积及位置.建筑面积和层数不得超出原有房屋房产.地产权属证记载内容。不得增加建筑高度.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其用地权属范围,二、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四、不得破坏绿化,侵占绿地和妨碍通道.影响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五,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筑控制区和自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 其建筑形式和外观必须符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第3,12条 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居民不得在国有土地上插建,扩建住宅和其他用房,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和其他用房的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必须先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二.符合城乡规划和本规定第3 11条二至五款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三、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控制标准,以户籍常住人口计算、每人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 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 第3、13条。建筑容积率计算,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现行的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 以下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普通住宅建筑.套型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0米 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米。套型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住宅。其卧室和其他用房建筑层高不应高于3、3米。起居室.厅.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 4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二、一般办公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大型会议厅、办公建筑建筑层高应不高于4、5米,当层高大于或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三 普通商业建筑.不含门厅,中庭 店堂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5米。店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建筑层高不应高于5、1米.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高度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该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四,工业建筑.当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五 地下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一。地下建筑 地下室.建筑周边完全被掩埋或周边部分被掩埋且露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小于1,2米的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公共停车库除外.下同.的,其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且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半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但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六。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最低处一侧的地面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该建筑地面室外地坪标高,特殊地形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面室外地坪标高.并按技术规范和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七、居住建筑底层架空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须符合本规定第10、2条要求 的 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第3,14条、住宅建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