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高度规划控制第6 1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除符合建筑间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 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6,2条。在微波通讯通道,气象台,站、等设施周围及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等有净空高度限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部门有关空间和高度限制的规定。第6、3条.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各景区规划控制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保护名册的历史建筑。遗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 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应进行视线分析、提出建筑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见附录三计算规则,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6,4条.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 之和的1。5倍、见下图示、即。H,1.5,W S。第6 5条.沿规划红线宽度24米及以上的道路和河岸 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等开放空间的居住建筑 含商住综合楼、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时.其面宽或连续面宽的投影长度不宜大于10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20米且不大于60米时,其面宽或连续面宽的投影长度不宜大于80米 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其面宽或连续面宽的投影长度不宜大于6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面宽或连续面宽的投影长度不宜大于40米.见图示二,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居住建筑。其最大面宽或连续面宽的投影长度限制值 按最高建筑所对应的面宽执行。图示二。略,第6、6条、位于道路交叉口侧或临接两条及两条以上道路的建筑、建筑物临街面室外地坪标高,同侧的平均标高.之间的高差不大于5米、且建筑沿较窄道路长度小于30米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控制高度,但建筑沿较窄道路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临街面室外地坪标高之间的高差大于5.米的。应分别按相临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控制高度、或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确定、第6 7条,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绿地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 河道,绿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6,8条、在净空高度限制区域以外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各景区规划控制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保护名册的历史建筑.遗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建筑物,因建筑造型或使用功能需要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突出物高度不大于6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十分之一。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的 其突出部分可以不受建筑高度控制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