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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高度规划控制第6。1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除符合建筑间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 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6、2条,在微波通讯通道,气象台,站,等设施周围及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等有净空高度限制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部门有关空间和高度限制的规定。第6,3条,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各景区规划控制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保护名册的历史建筑,遗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 扩建和改建建.构 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 应进行视线分析,提出建筑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见附录三计算规则.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6,4条.沿城市快速路及主 次干道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S.之和的1 5倍。见下图示、即,H 1,5、W S。第6.5条 沿规划红线宽度24米及以上的道路和河岸,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等开放空间的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时、其面宽或连续面宽的投影长度不宜大于10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20米且不大于60米时、其面宽或连续面宽的投影长度不宜大于8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其面宽或连续面宽的投影长度不宜大于6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面宽或连续面宽的投影长度不宜大于40米,见图示二、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居住建筑,其最大面宽或连续面宽的投影长度限制值 按最高建筑所对应的面宽执行,图示二,略。第6,6条,位于道路交叉口侧或临接两条及两条以上道路的建筑.建筑物临街面室外地坪标高。同侧的平均标高,之间的高差不大于5米 且建筑沿较窄道路长度小于30米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控制高度。但建筑沿较窄道路长度超过30米时 其超过部分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临街面室外地坪标高之间的高差大于5,米的。应分别按相临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控制高度,或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确定。第6。7条.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绿地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绿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6。8条,在净空高度限制区域以外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各景区规划控制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保护名册的历史建筑 遗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建筑物.因建筑造型或使用功能需要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突出物高度不大于6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十分之一、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的.其突出部分可以不受建筑高度控制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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