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不认真履职尽责。不按规定查处违法建设的、或者不依据规划处置意见查处违法建设的,由市、区。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其上级主管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因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村镇规划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村、社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 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乱批乱建,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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