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依法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以及农村社区住宅、集中居民点,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办理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依法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有效期内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造成开工延迟并办理延期的除外.被许可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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