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依法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以及农村社区住宅,集中居民点.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办理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依法进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或个人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效期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造成开工延迟并办理延期的除外,被许可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