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第十六条、乡镇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一,评审规划方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镇总体规划方案完成后,由派出机构协助市规划局组织进行部门会审和专家评审、二.草案公示。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交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三、乡镇人大审议,编制单位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乡镇人大审议、四.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批.乡镇人大审议通过后,由派出机构上报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批、五、公布批准的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室外公示牌,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未经公布的镇 乡总体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第十七条。详细规划审批程序、一,规划评审。规划方案完成后,由派出机构协助市规划局组织进行部门会审和专家评审,二、规划草案公示、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交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规划草案 征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三、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批、编制单位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由派出机构将征求意见后的规划草案上报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四,规划公布.规划一经批准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规划合编的按照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村,新村规划审批程序,一.规划评审.规划方案完成后,由派出机构协助市规划局组织进行部门会审和专家评审,二.村民大会讨论,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交由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三。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批。编制单位根据村民意见修改后,由派出机构报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批 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