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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临时建设。第四十一条、在镇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和城乡规划的实施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临时用地手续和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派出机构审查同意后由乡镇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四十二条.临时建设影响乡.村规划的实施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不得批准 第四十三条,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 履行耕地复垦等义务.未经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并经原批准机关检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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