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村镇规划调整,第十九条.规划调整指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空间布局等内容调整。第二十条,镇、乡总体规划的调整,组织编制机关应将原规划实施情况上报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涉及调整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 由派出机构上报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经批准后方可修改编制方案。第二十一条、镇详细规划。乡场镇建设规划的调整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方案的修改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专家。公众和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重新编制详细规划 报辖区人民政府审批、园区管委会,第二十二条 村规划.新村规划的局部变更的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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