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规划编制规范要求,坚持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具有特色的要求相一致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辖区村镇规划编制计划。下达年度规划编制任务 派出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跨镇区协调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在派出机构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村镇规划,负责组织完成年度规划编制任务,并做好其它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第十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派出机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第十一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第十二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市。区、乡镇.街道 有关单位应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的资料。并配合村镇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编制村镇规划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派出机构审查,第十五条 各类村镇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本办法上报审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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