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选址方案和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向派出机构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二 派出机构根据村镇规划 项目要求及拟选址用地情况进行初审。三。经审核,符合规划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的。由派出机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七条 地块规划条件可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并申报办理,第二十八条,工业项目选址方案及用地规模必须进行前期规划审查和控制,出具规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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