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选址方案和建设项目有关资料 向派出机构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二、派出机构根据村镇规划,项目要求及拟选址用地情况进行初审,三,经审核。符合规划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的.由派出机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七条。地块规划条件可与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并申报办理。第二十八条,工业项目选址方案及用地规模必须进行前期规划审查和控制。出具规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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