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第三十六条、在乡 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社区住宅建设的、以及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乡村建设依据乡.村规划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派出机构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 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规划道路红线外100米范围内、20米以上,含20米,30米以下规划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确因房屋危旧的,经查实可原地基.原面积翻建或对原房屋维修加固。第三十八条、下列区域不得批准进行乡村建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一.经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因城镇近期建设已在本轮城镇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将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收范围的.二,公路。铁路,河道.水源地、输电线路和其他工程管线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其他建设的用地保护,防护范围,三。在乡,村规划区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控制建筑的区域.第三十九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乡镇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社区住宅建设的.以及确需占用农用地 异址新建或者超出原宅基地使用范围扩建住宅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派出机构提交申报材料,2 派出机构按照村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用地意见等相关情况进行初审。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经审核,符合村镇规划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的,由派出机构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条件.4,派出机构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符合村镇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在乡 村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 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提出设计要求,报派出机构审查 签署意见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农村居民零星住房新建.扩建 加层的规划选址.要求尽量集中选址建设,定点放线 规划监督检查和竣工核实工作,并按批次将规划选址 建设。竣工核实等相关资料报派出机构备案。村民自建住宅除外、建筑后退省.县 乡道路距离按.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农房重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绵府发.2008 19号、及.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干线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通告,绵府通告,2009、6号、确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