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规划编制规范要求.坚持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 人口和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布局合理.配套完善 环境优美.具有特色的要求相一致。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辖区村镇规划编制计划.下达年度规划编制任务 派出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跨镇区协调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在派出机构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村镇规划,负责组织完成年度规划编制任务,并做好其它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第十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派出机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第十一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第十二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市。区 乡镇 街道 有关单位应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的资料。并配合村镇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编制村镇规划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派出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各类村镇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本办法上报审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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