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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 省相关规划编制规范要求.坚持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具有特色的要求相一致.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辖区村镇规划编制计划 下达年度规划编制任务、派出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跨镇区协调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在派出机构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村镇规划,负责组织完成年度规划编制任务 并做好其它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派出机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第十一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第十二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市 区.乡镇 街道、有关单位应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的资料,并配合村镇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 编制村镇规划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派出机构审查,第十五条.各类村镇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本办法上报审批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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