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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规划编制规范要求,坚持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相适应 与布局合理 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具有特色的要求相一致,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辖区村镇规划编制计划、下达年度规划编制任务.派出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跨镇区协调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在派出机构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村镇规划、负责组织完成年度规划编制任务 并做好其它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第十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派出机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第十一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第十二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市 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应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的资料.并配合村镇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编制村镇规划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派出机构审查,第十五条 各类村镇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本办法上报审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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