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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规划编制规范要求 坚持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环境优美 具有特色的要求相一致。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辖区村镇规划编制计划,下达年度规划编制任务、派出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跨镇区协调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在派出机构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村镇规划。负责组织完成年度规划编制任务.并做好其它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第十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派出机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第十一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第十二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市,区 乡镇 街道.有关单位应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的资料,并配合村镇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编制村镇规划前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派出机构审查、第十五条 各类村镇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本办法上报审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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