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巴州民用建筑房屋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的通知巴建设 2009、51号各县 市.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农二师建设局,市房产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根据 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 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巴州民用建筑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巴州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在进行施工,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设,销售的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在施工,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销售场所节能公示不得迟于房屋开始销售的时间、公示期限至房屋全部销售完毕为止 二。建筑节能公示内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 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 电气节能等其它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等信息。三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的15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四 建设单位公示的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应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五.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销售现场公示节能信息和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载明节能信息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六。建设单位违反本通知,未按规定公示节能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巴州建设局20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