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解掌握全州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 2008.81号.的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排查鉴定范围、一.各级各类学校.医院 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院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 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三.应急求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四.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二、排查鉴定依据,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 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执行.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执行.三。排查鉴定原则,一 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二,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文件。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三、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1,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包括底框结构 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 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 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2。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确定、3.高层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四.1993年。2003年。含2003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 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1,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体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2、框架,框剪结构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 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3 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五.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六,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四.工作要求及措施.一,排查鉴定工作分单位自查,重点排查,鉴定三个步骤进行。纳入排查鉴定范围的建、构,筑物,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填写自查统计表 自查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各行业自查情况、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建筑进行重点排查、出具是否需要鉴定的意见、反馈产权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鉴定的工程 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鉴定反馈产权单位、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多层商品住宅小区、单位集资建房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县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房改。部门进行指导 二 抗震鉴定可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各设计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鉴定工作。结构鉴定应委托具有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房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各勘察设计 结构检测单位,危房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根据本地鉴定任务总量,抽调技术骨干成立鉴定工作小组,确保鉴定工作按时完成.鉴定报告必须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凡排查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不符合设计图纸。未进行竣工验收 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作进一步的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提出结论意见及处理建议 负责排查鉴定具体工作的专家组、抗震鉴定单位,结构鉴定单位和危房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所出具的排查鉴定报告负责,对排查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 各县市的排查鉴定结果、有产权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各县市汇总的排查鉴定结果需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县市排查鉴定结果.由州建设局汇总后,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州直单位的鉴定结果,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五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抽调精干人员 组成专业队伍,配备必要设备。保质保量地完成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此次排查鉴定工作经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 由各级财政解决,各县市 各部门务必于2008年10月15日前完成排查鉴定范围中第.一,二。三,条所列工程的排查鉴定工作,城镇多层住宅的排查鉴定工作应于2009年3月1日前完成.联。系、人。贺健,联系电话,2613532,13999017355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 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