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解掌握全州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 81号、的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鉴定范围。一,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院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三,应急求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 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执行.四 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44、2004 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三、排查鉴定原则。一、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二.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文件,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三,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1、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 包括底框结构 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 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2 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 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确定。3.高层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 四.1993年。2003年、含2003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 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1,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体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2,框架.框剪结构的工程 不含高层建筑 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 3。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五、2001年 含2001年 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六,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 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四、工作要求及措施。一.排查鉴定工作分单位自查.重点排查.鉴定三个步骤进行 纳入排查鉴定范围的建,构,筑物,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填写自查统计表.自查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自查情况.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建筑进行重点排查 出具是否需要鉴定的意见,反馈产权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鉴定的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鉴定反馈产权单位 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多层商品住宅小区,单位集资建房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县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房改,部门进行指导、二 抗震鉴定可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各设计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鉴定工作,结构鉴定应委托具有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房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各勘察设计,结构检测单位.危房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根据本地鉴定任务总量、抽调技术骨干成立鉴定工作小组,确保鉴定工作按时完成。鉴定报告必须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 凡排查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 不符合设计图纸,未进行竣工验收,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 有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作进一步的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提出结论意见及处理建议、负责排查鉴定具体工作的专家组.抗震鉴定单位。结构鉴定单位和危房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所出具的排查鉴定报告负责.对排查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四。各县市的排查鉴定结果,有产权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各县市汇总的排查鉴定结果需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县市排查鉴定结果。由州建设局汇总后.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州直单位的鉴定结果。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并加盖公章 报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五、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 切实加强领导.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业队伍,配备必要设备、保质保量地完成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此次排查鉴定工作经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解决,各县市,各部门务必于2008年10月15日前完成排查鉴定范围中第 一.二,三,条所列工程的排查鉴定工作 城镇多层住宅的排查鉴定工作应于2009年3月1日前完成,联 系 人、贺健 联系电话 2613532 13999017355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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