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巴政办发 2008。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解掌握全州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的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鉴定范围 一,各级各类学校 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 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院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 应急求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 体育场馆 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四。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三。排查鉴定原则,一、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二。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文件、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三,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1.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 包括底框结构 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 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确定,3 高层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四。1993年。2003年、含2003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 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1,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体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框架。框剪结构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3,高层建筑 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五 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六.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要求的 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四。工作要求及措施,一 排查鉴定工作分单位自查,重点排查.鉴定三个步骤进行、纳入排查鉴定范围的建、构,筑物、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填写自查统计表。自查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各行业自查情况.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建筑进行重点排查。出具是否需要鉴定的意见、反馈产权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鉴定的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鉴定反馈产权单位,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多层商品住宅小区 单位集资建房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县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房改。部门进行指导、二,抗震鉴定可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各设计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鉴定工作、结构鉴定应委托具有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 危房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 各勘察设计、结构检测单位、危房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根据本地鉴定任务总量。抽调技术骨干成立鉴定工作小组,确保鉴定工作按时完成 鉴定报告必须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凡排查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不符合设计图纸,未进行竣工验收 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作进一步的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提出结论意见及处理建议 负责排查鉴定具体工作的专家组。抗震鉴定单位,结构鉴定单位和危房鉴定机构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 对所出具的排查鉴定报告负责,对排查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四,各县市的排查鉴定结果,有产权单位提交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上报 各县市汇总的排查鉴定结果需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县市排查鉴定结果、由州建设局汇总后.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州直单位的鉴定结果,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五、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抽调精干人员 组成专业队伍,配备必要设备。保质保量地完成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此次排查鉴定工作经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解决,各县市 各部门务必于2008年10月15日前完成排查鉴定范围中第 一、二、三,条所列工程的排查鉴定工作,城镇多层住宅的排查鉴定工作应于2009年3月1日前完成 联 系.人,贺健 联系电话,2613532.13999017355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