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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解掌握全州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的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鉴定范围。一。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 托儿所、儿童福利院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三,应急求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四,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二,排查鉴定依据,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 99,执行、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44、2004 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执行。三、排查鉴定原则,一、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二 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 鉴定文件,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三、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1、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包括底框结构.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 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 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2 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确定。3、高层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四,1993年 2003年、含2003年 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体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2,框架 框剪结构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3.高层建筑 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五、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六,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四、工作要求及措施,一,排查鉴定工作分单位自查.重点排查,鉴定三个步骤进行,纳入排查鉴定范围的建、构.筑物、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填写自查统计表,自查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自查情况。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建筑进行重点排查、出具是否需要鉴定的意见,反馈产权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鉴定的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鉴定反馈产权单位,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多层商品住宅小区、单位集资建房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县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房改,部门进行指导。二,抗震鉴定可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各设计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鉴定工作 结构鉴定应委托具有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房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各勘察设计,结构检测单位、危房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根据本地鉴定任务总量 抽调技术骨干成立鉴定工作小组,确保鉴定工作按时完成 鉴定报告必须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凡排查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不符合设计图纸、未进行竣工验收、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作进一步的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提出结论意见及处理建议。负责排查鉴定具体工作的专家组。抗震鉴定单位,结构鉴定单位和危房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所出具的排查鉴定报告负责、对排查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县市的排查鉴定结果、有产权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各县市汇总的排查鉴定结果需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县市排查鉴定结果,由州建设局汇总后 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州直单位的鉴定结果、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五。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业队伍,配备必要设备。保质保量地完成此次排查鉴定工作 此次排查鉴定工作经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 由各级财政解决、各县市。各部门务必于2008年10月15日前完成排查鉴定范围中第,一,二 三 条所列工程的排查鉴定工作。城镇多层住宅的排查鉴定工作应于2009年3月1日前完成 联。系。人 贺健。联系电话.2613532。13999017355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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