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 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解掌握全州重要建 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 的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城乡重要建 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鉴定范围,一、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院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三,应急求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四,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二 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 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 99、执行.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 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2004,执行.三,排查鉴定原则 一、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设计质量.施工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二。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 鉴定文件,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三,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 包括底框结构,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2 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 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确定、3,高层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四、1993年.2003年 含2003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1.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体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框架.框剪结构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 3,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五.2001年 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六,已经过抗震鉴定 结构检测 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四。工作要求及措施,一.排查鉴定工作分单位自查、重点排查 鉴定三个步骤进行。纳入排查鉴定范围的建,构,筑物、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填写自查统计表。自查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 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自查情况.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建筑进行重点排查,出具是否需要鉴定的意见.反馈产权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需要鉴定的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鉴定反馈产权单位 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多层商品住宅小区.单位集资建房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县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房改,部门进行指导,二。抗震鉴定可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各设计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鉴定工作,结构鉴定应委托具有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 危房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各勘察设计。结构检测单位,危房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根据本地鉴定任务总量,抽调技术骨干成立鉴定工作小组 确保鉴定工作按时完成。鉴定报告必须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凡排查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不符合设计图纸.未进行竣工验收、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作进一步的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提出结论意见及处理建议、负责排查鉴定具体工作的专家组 抗震鉴定单位,结构鉴定单位和危房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所出具的排查鉴定报告负责 对排查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四,各县市的排查鉴定结果.有产权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各县市汇总的排查鉴定结果需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县市排查鉴定结果 由州建设局汇总后 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州直单位的鉴定结果 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五.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业队伍。配备必要设备,保质保量地完成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此次排查鉴定工作经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 由各级财政解决,各县市,各部门务必于2008年10月15日前完成排查鉴定范围中第 一。二,三.条所列工程的排查鉴定工作、城镇多层住宅的排查鉴定工作应于2009年3月1日前完成,联、系.人、贺健 联系电话,2613532。13999017355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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