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2013、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一切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装饰装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以及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环保.环境卫生、公安,消防和公共安全的要求。第四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施工规程进行。不得妨碍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进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市 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市房产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资格备案,指导,协调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考核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及落实.二。市建设部门负责建筑装修装饰施工企业资质审查,配合做好施工技术人员的培训及相关资格证书的颁发等工作。三.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涉及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 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违法行为,四,市 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 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行为的认定、五,市 区.公安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理工作。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市.区。工商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营业执照的审核办理工作,对无证 无照的经营者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查处。七.各区住房与建设部门负责辖区装饰装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施工资格手续审核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辖区装饰装修协会开展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各项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的装饰装修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三章.装饰装修协会职能、第六条,各区装饰装修协会应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自律公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二、组织开展行业学习,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动态管理 行业技能大赛,行业信用评比,商务活动 交流考察等各种活动,三,具备条件的协会.可成立消费者投诉站,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四,承担住房与建设等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五、发现装饰装修企业及其技术人员有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及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依法处理、六.搭建信息平台。实施信息披露,报相关部门列入诚信体系考核,七、为会员单位搭建资金 技术,劳务等能够促进行业发展壮大的各种支持和服务平台.八.与各辖区社区居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常态联系机制 实行资源信息共享,九。配合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装饰装修行业专项活动 第四章,装饰装修企业 个体经营者和装修人责任第七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辖区住房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格的认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自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检查,从事装饰装修的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和劳动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 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第八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本规定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二。加强质量管理,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技术标准 保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 三。隐蔽工程完工后 应当通知装修人或监理员核验,四、加强安全管理,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室内装修工程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六。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规范和水.电,暖等设计安装规范施工.装修人自行进行住宅装修的、负责水,电 暖、燃气等施工的人员应持有相关技能的上岗证书或从业资格证,第九条,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所用设计人员当遵守本规定和有关设计规范、保证设计的质量.并在设计的图纸上签字盖章.在设计中.不得采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设计人员应当与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技术交底 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装修过程中遇到设计上的问题。设计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协调、并提供设计服务。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装修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 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前款第。一,项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 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 柱 框架柱。支墩,楼板.梁 屋架,悬索等,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装修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公共部位和设施 确需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的,应事先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确认.并不得妨碍正常通行,影响他人生活,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装修人的装修活动侵害邻里合法权益的,应自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住宅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十二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 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十三条.禁止私自开关停水连头、装饰装修活动中确需停水方能进行施工的,应当向供水管理单位申报,由供水管理单位指派人员进行停水操作,第十四条.禁止私自变动电气保护装置和入户计量装置.确需变动电气保护装置和入户计量装置的,应当向供电管理部门申报。由供电管理部门指派人员进行施工。第十五条,禁止私自移动有线电视信号传输线路和器件箱.确需移动信号传输线路和器件箱的 应依法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施工,用户移动室内终端盒的。可以委托广播电视专业安装单位进行施工。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装修人应当保护好各公用系统设施。施工过程中对系统设施进行隐蔽的,应当方便检查、维修,养护和计量数据的抄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各公用系统设施维护单位在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养护和抄录数据时 对相应部位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第十七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产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装饰装修方案、四。所选择的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资格证明和施工人员上岗证的复印件 五。装修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进入小区施工的出入登记证。装修人自行装修的 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室内装修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主要包括装修人承诺按照住宅装修工程建设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和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热管线以及燃气管道和供电系统 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承担因违规施工给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内容、第十八条,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合同。该协议、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 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六。违约责任.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协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及公用部位的保护及清洁服务的,应当同时约定服务费用.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装修人住宅楼道适当场所公示装修人姓名。装修住宅。举报电话和联系人,接受群众对装修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入小区施工车辆及人员的登记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发现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装修人有违反本规定和服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予以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对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辖区行业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辖区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 依法进行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事先书面告知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个体经营者 告知内容还应当包括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施工人员出入物业管辖范围的要求等有关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向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装修人提供房屋平面图,结构图.电气线路图和相关管线布置图等咨询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禁止无证.无照和无资格的装饰装修企业 个体经营者和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施工,发现无证,无照和无资格进行施工的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辖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接到举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辖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进行现场执法,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装修协会及社区居委会加强联系 建立联动管理机制.第六章,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第二十一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应当根据建设部第110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国家工商总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或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合同 等示范文本、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三条.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所承担的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 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 并向装修人出具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单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保书 说明书以及管线竣工图.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自验合格后,装修人按照合同约定和住宅装修验收标准.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进行验收,第二十四条,装修人可以委托有关工程监理机构。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理、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保障施工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依法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履行审批和设计职责的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及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不得指定装修人使用某类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六条,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噪声对邻近居民生活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严禁施工人员在居民通常的下班休息时间进行噪声扰民作业。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企业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楼下或者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施工的材料 工具 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部位和小区的环境清洁、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的标准,对住宅室内空气质量有争议的,装修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应当进行返工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就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辖区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进行投诉。不愿协商 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至少为两年 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装修人自行提供的材料问题影响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由装修人负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追偿。第三十一条,装修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申报登记的.各辖区住房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由辖区装修协会记入行业信用评比记录 第三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辖区住房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 混凝土墙体的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 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辖区装修协会记入行业信用评比记录.第三十三条,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装饰装修企业违反规定的、由辖区装修协会记入行业信用评比记录。第三十四条.装修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由辖区住房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装修人未经批准擅自拆改系统管线的.由辖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其行为由辖区装修协会记入行业信用评比记录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装修人在装修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施工扰民的,由各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其行为由辖区行业协会记入行业信用评比记录 第三十八条。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违规施工,造成装修人.有关公用系统产权单位或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公用系统产权单位或他人财产损失的,装修人应先行赔偿.施工单位有过错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其行为由辖区装修协会记入行业信用评比记录 第三十九条,废弃物的清运,应当遵守环卫部门的有关规定。装修人或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清运或处置废弃物的,由辖区环卫部门依法处理、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其行为由辖区装修协会记入行业信用评比记录。第四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疏于履行职责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事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区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房产局.建设局,规划局 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克拉玛依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新克政发 2003 56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