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昌州政办发 2004,4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确保招标人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设.包括新建 改建。扩建等。市政基础设施。土木,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和工程监理 均应按本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投标人的资质能力。技术,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止截止日,所有投标申请人一律到受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处报名,受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将报名的真实资料分别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否则对代理机构将依法进行查处.第五条、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时。凡是达到资质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原则上必须让参加招投标活动,不得随意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六条 外省区投标人进入自治州投标。应持自治区建设厅跨区备案手续 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核实后。方可参与竞标,第七条 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专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两人。其余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第八条。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专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一人 其余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第九条,在技术标评标记分过程中,每位评委对各标书评分总值高低相差幅度不能超过20。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除外 但须书面说明。否则该评委的技术评标将按零分处理。第十条.商务标权重原则上在不低于50,范围内取值、采用综合评估法 商务标标底的下浮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原则上推广采用无标底招标,第十二条.工程投资在500万元或建筑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的项目监理必须在施工招标前招标。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建筑有形市场中交易。严禁场外交易,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500万元以上施工.监理工程招投标备案手续时。同时上报州招投标办备案、切实加强招投标备案制度执行和资料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州招标办对专家评标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一旦发现有违反,专家管理规定,专家评标纪律,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