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地上设施 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 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上空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 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 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 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3 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4 3、0m以下 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 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空调冷凝水等 4。3,3。除地下室 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 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4.治安岗 公交候车亭。地铁 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 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3。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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