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地下设施 应包括支护桩 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 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 散水明沟 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上空.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2。2 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 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 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 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 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 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 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3.5。骑楼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 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 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