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筑突出物4 3 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 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 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 雨篷。挑檐 装饰构架 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 围墙.平台,散水明沟 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4 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上空、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 5m及以上突出凸窗 窗扇,窗罩时 其深度不应大于0、6m、2、2.5m以下 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 0m及以上突出雨篷 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 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 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4,3,3 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 地铁 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 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3,5 骑楼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