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 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 各类水池 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 雨篷 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 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上空。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 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 并不应大于3.0m,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 窗扇 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 窗扇 窗罩.空调机位时 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4 3 3、除地下室.窗井 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 建.构 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 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3。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 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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