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筑突出物4 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 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 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 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 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 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上空.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 窗扇 窗罩等建筑构件 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 窗罩时 其深度不应大于0.6m,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 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4 3、0m以下 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4,3,3、除地下室、窗井 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 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4,治安岗 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 以及临时性建 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3,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 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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