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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 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上空,1.2 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 其深度不应大于0、6m.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 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 并不应大于3.0m,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 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 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 窗罩,空调机位时 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4 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 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3,5。骑楼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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