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 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 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上空。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 5m及以上突出凸窗 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 6m.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 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4,3 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 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 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 3 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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