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 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 固定遮阳板 台阶 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 烟囱等、4 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上空,1,2 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2、2。5m以下 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 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3 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 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 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 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3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4、3 3、除地下室 窗井 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 雨篷等以外 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3。4 治安岗 公交候车亭、地铁 地下隧道 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 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3,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 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 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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