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 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 应包括门廊.连廊 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 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 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 集水井,采光井 烟囱等 4 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上空 1.2、5m以下 不应突出凸窗.窗扇 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 其深度不应大于0,6m,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 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 挑檐 3.0m及以上突出雨篷 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 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4 3。3.除地下室,窗井 建筑入口的台阶 坡道 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 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3,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 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