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 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 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 花池,围墙 平台 散水明沟 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上空、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 窗扇 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 并不应大于3 0m。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 0m、4 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 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 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 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 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 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4 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 建、构 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 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3.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