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筑突出物4 3,1。除骑楼 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 各类水池 处理池 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 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 台阶。坡道 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 烟囱等 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上空,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 5m及以上突出凸窗 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 6m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 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 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 空调机位时 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 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 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3、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 环保及消防安全 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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