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 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 地上设施 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 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 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 采光井 烟囱等.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上空 1。2 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 其深度不应大于0 6m,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 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3 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 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4。3.0m以下 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 4 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 6m。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 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 构 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3,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