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地下设施 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 连廊 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 雨篷,挑檐.装饰构架 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 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上空 1.2 5m以下 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 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 6m。2 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 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 0m。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 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 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 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 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 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4.3,3.除地下室 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 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 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3 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