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室内环境7.1 光,环.境7,1.1.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7 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 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且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2。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7.1。3。有效采光窗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侧面采光时.民用建筑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2.侧窗采光口上部的挑檐、装饰板 防火通道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在采光计算时,应按实际遮挡参与计算。7、1。4,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应符合表7。1、4的规定,表7。1,4 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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