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保障机制一。区域开发的规划调控机制、制定区域性综合开发规划。围绕重点功能区建设发展、对成片建设规划的区域.统筹制定主导产业项目,配套设施。居民住宅等各项建设的区域综合开发规划,形成系统的区域建设规划控制条件标准.指导区域综合开发建设,统一区域内项目规划审批.按照区域综合开发规划确定的控制条件标准,对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规划审批.增强区域建设发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二,产业项目的市场引导机制,选取试点领域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行业发展 围绕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业等未由国有资本主导控制的行业领域。选取试点区域 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税费优惠等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行业发展。将产业准入条件内置到土地二级开发市场,根据功能区域不同发展定位、明确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特别是在重点产业园区土地二级开发市场中 将产业项目准入条件与土地招拍挂和招商引资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产业项目合理布局.三,部门和区县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功能区域发展任务和职责分工、在已有的区县考核指标体系基础上、总结近年实践经验。建立完善更加突出功能区域差异化发展导向的市级部门及各区县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监测实施绩效考核.完善数据统计制度 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有关部门统一测算相关指标 并由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对指标数据进行核定,汇总和分析.确保实现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的客观考核与评价。四.规划实施的评估修订机制,实施规划中期评估,在,十二五,时期末,结合、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结和,十三五,各项规划的制定工作、针对北京市功能区域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系统评估四类功能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发展成效。工作经验以及存在问题等.适时修订完善规划 根据规划中期评估情况,重点围绕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新情况与新形势,适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确保规划指导实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