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0、1,城市工程管线是指用于服务人民生产生活的市政常规管线,包括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这些市政管线应因地制宜纳入综合管廊。各类工业管线不属于本规范规定的范围.根据国内外工程实践.各种城市工程管线均可以敷设在综合管廊内 通过安全保护措施可以确保这些管线在综合管廊内安全运行,本规范明确了各类管线进入综合管廊的条件,一般情况下 信息电.光.缆 电力电缆,给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技术难度较小。这些管线可以同舱敷设.天然气.雨水 污水,热力管道进入综合管廊需满足相关安全规定.天然气管道及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管线同舱敷设 且天然气管道应单舱敷设,压力流排水管道与给水管道相似。可优先安排进入综合管廊内.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建设场地地势条件差异较大.可通过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重力流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的方案,目前,重庆市,厦门市有充分利用地势条件将重力流污水管道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实例.考虑到重力流雨水,污水管渠对综合管廊竖向布置的影响、综合管廊内的雨水,污水主干线不宜过长、宜分段排入综合管廊外的下游干线、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包括人工煤气 液化石油气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密度大于空气,一旦泄露不易排出,人工煤气中含有CO不宜纳入地下综合管廊,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天然气逐渐成为城镇燃气的主流、因此本规范仅考虑天然气管线纳入综合管廊 3、0,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综合管廊建设实施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指导、保证综合管廊的系统性,提高综合管廊效益,应根据规划确定的综合管廊断面和位置、综合考虑施工方式和与周边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预留相应的地下空间,保证后续建设项目实施,3,0、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6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提高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通过试点示范效应,带动具备条件的城市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 扩 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的建设既要体现针对性.又要体现协同性、综合管廊建设要针对需求强烈的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提高综合管廊实施效果、综合管廊建设也要与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相关项目协同推进.提高可实施性,3,0,4,城市新区应高标准规划建设地下管线设施 新区主干路往往也是地下管线设施的重要通道。宜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综合管廊与新区主干道路同步建设可大大减少建设难度和投资,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应以规划为指导、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旧城改造.道路建设,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避免单纯某一项目建设对地面交通,管线设施运行的影响、并减少项目投资 3、0 5。综合管廊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的一种类型 是一种高效集约的城市地下管线布置形式、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给水.雨水 污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再生水等地下管线设施规划相协调 城市综合管廊主体采用地下布置。属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形式之一。因此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应统筹考虑与城市地下空间尤其是轨道交通的关系、综合管廊的出入口。吊装口,进风口及排风口等均有露出地面的部分,其形式与位置等应与城市环境景观相一致 3。0,6 3、0。7、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与道路。管线等工程密切相关、为更好地发挥综合管廊的效益,并且节省投资。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综合管廊建设应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以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其中3,0。6条为强制性条文 3,0 8,综合管廊主要为各类城市工程管线服务。规划设计阶段应以管线规划及其工艺需求为主要依据,建设过程中应与直埋管线在平面和竖向布置相协调 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应确保纳入管线的安全运行 3。0 9,3、0.10、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内容应包含平面布置,竖向设计.断面布置、节点设计等总体设计,结构设计,以及电气。监控和报警,通风,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的工程设计,为确保综合管廊内各类管线安全运行、纳入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均应根据管线运行特点和进入综合管廊后的特殊要求进行管线专项设计,管线专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规范的技术规定 其中3,0,9条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