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通风系统7,2.1,综合管廊的通风主要是保证综合管廊内部空气的质量、应以自然通风为主 机械通风为辅、但是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由于存在可燃气体泄漏的可能 需及时快速将泄漏气体排出,因此采用强制通风方式,7、2。2 根据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中第3.2,4条规定.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为保证管廊内的通风良好、确定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 h 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是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的有效措施之一、通风设备应在天然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发出报警或起动指令时及时可靠地联动.排除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降低其浓度至安全水平.同时注意进风口不要设置在有可燃及腐蚀介质排放处附近或下风口.排风口排出的空气附近应无可燃物质及腐蚀介质,避免引起次生事故。7、2、8、综合管廊一般为密闭的地下构筑物,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综合管廊内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可靠地关闭通风设施 火灾扑灭后由于残余的有毒烟气难以排除 对人员灾后进入清理十分不利,为此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