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给水 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3,0,2.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3。0.3、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 旧城改造、道路新 扩。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3,0。4 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的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 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3,0、5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 协调,3、0,6,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 设计、施工和维护 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3,0.7,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3。0,8、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3。0 9 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3、0。10、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规定及国家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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