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九十九条.发生重伤,死亡。急性中毒事故 用人单位或者事故涉及单位应当根据规定 分别情况立即向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公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报告,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一百条,发生重伤 死亡.急性中毒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者.控制事故蔓延.并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拍摄,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 第一百零一条.发生重伤、死亡.急性中毒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 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定改进措施,第一百零二条,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 并由用人单位将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结案。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第一百零三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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