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九十九条 发生重伤,死亡 急性中毒事故、用人单位或者事故涉及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分别情况立即向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报告,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一百条.发生重伤.死亡。急性中毒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者.控制事故蔓延、并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拍摄、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第一百零一条,发生重伤,死亡,急性中毒事故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定改进措施、第一百零二条。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 并由用人单位将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结案,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 方可延期。第一百零三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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